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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微型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总发〔zz〕211号附件1,zz年12月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展本行信贷服务领域,加快信贷业务创新步伐,满足微型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频、急、小”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结合本行《市场经营户周转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xx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微型贷款(下称微型贷)是指本行对具有经营实体的微型客户业主提供的,具有合法、合理用途的人民币贷款。本细则所称微型客户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zz]300号)的微型企业。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符合上述规定的微型企业负责人或出资人。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各级微型贷业务办理机构(下称经办行)和对微型贷业务的管理。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第四条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年龄在18周岁(含)至55周岁(含),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经办行所在地具有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的自然人。(三)在经办行所在地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且经营时间在1年(含)以上,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微型企业业主。(四)借款人所经营企业资信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六)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借款人本人在本行开立兰花卡个人结算账户,借款人经营或控股的企业在本行开立企业结算帐户,同意并授权本行按合同约定从其个人兰花卡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谨慎接受无经办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微型客户业主的贷款申请,如需受理,则申请人需提供3年(含)以上经办行所在地有效居留证明,且经营时间在3年(含)以上,同时符合上述其他基本条件。第五条贷款用途。授信资金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与经营性投资需求(如扩大经营规模、铺面装修改造等等),但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或用途。第六条借款人及所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信:(一)污染严重、技术落后、资源浪费的行业和企业经营者;(二)借款人及所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关系人有涉黄、涉毒、涉赌等不良记录和恶意欠债及违法行为。谨慎接受所经营企业为歌舞娱乐、桑拿洗浴、网吧酒吧等等易受政策影响行业的授信申请。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七条经办行主要依据客户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和担保方式判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并据此测算贷款期限和执行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微型贷额度最高为50万元,经办行应按照实际贷款资金用途、贷款申请期限和借款人实际偿还能力综合确定。第九条贷款期限。微型贷期限根据借款人的授信用途、还款能力和授信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第十条贷款利率。微型贷利率根据借款人对本行的业务贡献度和信用状况,并综合考虑金融同业市场竞争和客户经营收益水平、贷款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但是借款人首次申请微型贷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优于以下标准:(一)抵押方式: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利率,上浮比例视经办行当地同业竞争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30%。(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机构担保的,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40%;其他保证担保形式,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50%。(三)质押担保方式:存单、国债质押担保的,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其他权利质押担保的,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30%。第十一条上述利率标准为借款人首次贷款时执行的标准,对于还清再贷且在贷款期间均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无拖欠现象、在本行的结算存贷比达到一定贡献的优质客户,再次申请贷款时,经办行可根据其首次贷款利率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标准如下:(一)借款人上一个授信期限内结算存贷比达到10%(含)以上的,再次授信时利率优惠幅度可比其首次授信优惠5%;(二)借款人上一个授信期限内结算存贷比达到20%(含)以上的,再次授信时利率优惠幅度可比其首次授信优惠10%;(三)借款人上一个授信期限内结算存贷比达到30%(含)以上的,再次授信时利率优惠幅度可比其首次授信优惠15%;(四)借款人上一个授信期限内结算存贷比达到40%(含)以上的,再次授信时利率优惠幅度可比其首次授信优惠20%。客户执行利率优惠,须提交审批人签批确认。无论客户经过几个还款周期,利率优惠幅度累计不能超过其首次贷款利率的20%,且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