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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嵊州支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总公〔xx〕11号,xx年3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支持当地林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嵊州市林权抵押创业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林权贷”)是指借款人以其所有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本细则所称林权是指合法取得的,座落在嵊州市境内的,核发有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等森林资源资产。第三条林权贷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四条我行为xx银行林权贷的试点办理机构。第二章贷款对象、贷款用途及准入条件第五条林权贷对象是指经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六条申请林权贷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法律意识,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三)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四)自然人借款人须具有嵊州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实际年龄和借款申请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五)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六)贷款用途合法明确;(七)贷款申请数额和期限合理;(八)已经或愿意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和经营企业(或项目)的单位结算账户,同意委托我行按合同约定从其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并自愿接受我行信贷监督和结算;(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贷款用途。(一)造林、育林生产费用贷款;(二)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贷款;(三)林产品经营、流通贷款;(四)小型林业机具贷款;(五)与林业生产经营及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贷款。第八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包括企业负责人、实际经营者和自然人),不得申请办理我行林权贷业务:(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第九条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的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的使用权;(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宜林荒山、荒地等的使用权;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其他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第十条下列森林资源资产不得抵押:(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二)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三)营造时间不满五年的用材林,但林地使用权除外;(四)属于国防林、名用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七)抵押林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八)抵押林权已依法公告被列入征用范围的。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国有或国有控股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必须由抵押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同意抵押意见书。(二)股份制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必须附有股东(大)会或董事全同意抵押书面决议。(三)权属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必须附有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抵押书面决议,并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签名。(四)承包经营或受托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出具发包方或委托方的同意抵押意见书。(五)共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出具同意抵押意见书。第三章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第十二条林权贷单户授信总额应当遵照我行相关规定,并根据借款申请人实际还款能力核定,单户授信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含)。第十三条林权贷利率和付息方式应根据借款人实际贷款用途,遵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林权贷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五条林权贷到期后,符合我行借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再次申请林权贷,但是其贷款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年,且符合下列规定:(一)属于承包、租赁、受让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相关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二)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