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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权私募顾问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步推进我行股权私募顾问业务的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内金融资产服务业务规章制度,制订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指股权私募顾问业务,是指我行为有融资需求的境内外企业提供顾问及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等,并收取合理的财务顾问费用。服务包括提供尽职调查、企业估值、商务谈判、交易管理,以及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等内容。股权私募的形式包括增资扩股、股权(票)协议转让、定向增发以及企业将其持有的股权(票)等资产进行质押(含质押式回购)、收益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表内外融资。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三条我行办理的股权私募顾问业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为拟引资企业设计方案,协助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制作相关文件。(二)拟以股权转让方式引资的企业,我行为其设计转让方式、操作策略,为其转让程序等提供合理化建议;协助企业对中介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及选任。拟以再融资(包括定向增发、增资扩股)方式引资的上市或非上市企业,我行为其筹备工作和行政审批提供合理化建议;协助企业对中介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及选任。协助拟引资企业完成资产重组、价值评估。(五)协助拟引资企业搜寻、甄选潜在的投资者。协助企业对拟引进的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与传递,利用自身资源、网络优势在可公开信息范围内提供信息支持,协助在股权私募过程中安排相关配套融资。协助拟引资企业与投资者进行商务谈判。协助拟融资企业进行持有股权(票)的质押等相关工作。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业务要求第四条各级行在开办股权私募顾问业务前,应对拟引资企业展开尽职调查,内容视情况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融资需求、资金使用用途等。第五条各行业务主管部门在对拟引资企业进行分析判断后,确认可以担任财务顾问的,依据业务权限进行审批或报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批、牵头实施。第六条各行在参与股权私募顾问项目的企业诊断、兼并重组、寻找投资者、协调监管机构、定价发行等工作时,要尊重有关中介机构的意见,严格根据协议开展工作;不得承担其他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股权私募活动涉及我行提供杠杆融资、搭桥融资等融资业务的,由投资银行部门作为调查人提出调查报告、提供审查审批所需材料,遵照我行相应信贷业务审查审批流程审批。第七条对与我行关联中介机构合作办理的股权私募项目,我行担当顾问时,要把握好各环节,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切实维护我行声誉。第四章业务文件及材料第八条本业务文件及服务材料应包括企业委托书、顾问协议、信息备忘录(服务方案)及服务工作记录表等。第九条股权私募顾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第十条信息备忘录(服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引资企业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市场情况、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股权私募方案等。第十一条服务工作记录表。各一级(直属)分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在与企业及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沟通或提供必要服务后,填写服务工作记录表,做好服务记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