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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私募股权主理银行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融资顾问业务项下私募股权主理银行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保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内金融资产服务业务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私募股权是指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设立投资工具,通过直接或间接向目标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以企业上市、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变现等方式退出的投融资活动。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工具(以下简称“投资工具”),按照设立的法律及监管依据不同,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制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基金)、信托计划(信托制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制基金等法律形态。其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参股或收购)、未上市企业股权收益权、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及股票收益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增发及配股股票)、其他股权性权益及配套债权、权益类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等。第四条本规程所称私募股权主理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主理银行业务”),是指我行运用投资银行服务手段,向与我行签约合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工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合作管理机构”)提供的,包括推荐投资人与股权投资项目、协助开展项目投后及投资退出管理等财务顾问服务。其中,合作管理机构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机构及契约制基金管理机构等法律主体。第五条按照私募股权投融资具体细分领域的不同,我行主理银行业务包括以下业务品种:上市前融资(Pre-IPO)主理银行业务:向投资于上市前景较明确或业务成长性较好的拟上市企业股权并以上市后减持退出为目标的投资工具的合作管理机构提供的主理银行服务。夹层融资主理银行业务:向投资于企业股权并约定时间以回购或第三方机构受让为退出方式的投资工具的合作管理机构提供的主理银行服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主理银行业务:向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以股票解禁后于二级市场减持退出为目标的投资工具的合作管理机构提供的主理银行服务。股权(票)收益权融资主理银行业务:向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或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并约定时间以回购或第三方机构受让为退出方式的投资工具的合作管理机构提供的主理银行服务。股权并购融资主理银行业务:向参与企业并购交易、投资于被收购企业股权并以回购或第三方机构受让为退出方式的投资工具的合作管理机构提供的主理银行服务。权益类资产证券化主理银行业务:向参与企业权益类资产证券化并以回售或交易所转让平台减持为退出方式的投资工具的合作管理机构提供的主理银行服务。其它私募股权主理银行业务。第二章业务内容第六条我行向合作管理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包括:项目推荐顾问,即协助合作管理机构寻找投资项目,推荐企业私募股权融资项目,协助开展项目考察、项目营销、方案设计、投资磋商等投行顾问服务。资金募集顾问,即协助合作管理机构制订集合投资工具资金募集方案,制订募集材料,寻找合格投资人,推荐各类机构和高净值个人投资者,协助接触潜在投资者、开展非公开路演推介等投行顾问服务。项目管理顾问,即协助合作管理机构开展项目投后管理,提供存续期项目资金监管、股东关系协调、或有风险提示、持有股权估值,以及协助开展项目投资退出涉及的股权回购、转让、减持等投行顾问服务。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投资银行部为全行主理银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业务专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开展业务细分品种设计和创新管理,负责拟定业务准入与退出标准、业务年度发展计划与授权方案,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调查和日常合作管理,负责全行主理银行业务系统的需求组织以及系统的日常业务管理,负责协调总行资金渠道部门协助合作管理机构开展资金募集及存续期投资人信息披露。第八条投行公司等前台业务部门负责业务营销、尽职调查、推荐股权项目和推荐合格的企业投资人。第九条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合作管理机构中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除外)、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准入管理。第十条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合作管理机构中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准入管理。第十一条授信审批业务部门负责授权范围内的主理银行业务审查审议、涉及的融资客户债权投资限额管理及代客投资中长期项目评估。第十二条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主理银行业务审批前提条件核准、融资客户存续期风险监测、存续期管理检查及系统平台规划建设;负责主理银行业务相关融资客户和融资项目触发的风险事件应急管理。第十三条资产管理、私人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结算与现金管理和养老金等行内资金募集渠道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协助合作管理机构对我行理财资金、私人银行客户、高净值个人客户、法人客户和养老金客户群中符合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开展资金募集、信息披露和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