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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银行小微企业“速贷通”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对象、条件与用途第三章业务范围、抵(质)押率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五章业务流程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七章附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xx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客户融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xx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3〕24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小企业“速贷通”业务,是指xx银行为满足小企业客户快捷、便利的融资需求,在分析、预测企业第一还款来源可靠的基础上主要依据足额有效的抵(质)押担保而办理的信贷业务。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中的信贷业务仅指流动资金贷款和低信用风险业务。第二章业务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业务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客户,小微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执行。第五条[基本条件]借款人向xx银行申请“速贷通”业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二)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从事符合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近两年无环保违法记录;(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银行信贷政策;(四)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五)企业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近3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六)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近2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个人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对于个人非恶意不良信用记录的,由一级分行负责例外核准。(七)企业主及其配偶同意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由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第六条[准入条件](一)企业成立且实际经营2年(含)以上,主营业务突出;(二)企业主从事本行业3年(含)以上;(三)企业在xx银行信用等级为1-14级(存量客户1-15级)。对完全以居住用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而办理“速贷通”业务的,且已经在xx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的,如成立年限不满2年,需一级分行例外核准。低信用风险业务不受准入条件限制。第七条[贷款用途]信贷资金用于小企业客户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第三章业务范围、抵(质)押率第八条[低信用风险业务]交存100%保证金(含凭证式国债和xx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的信贷业务、无需xx银行其他配套信贷支持的一、二类外国政府转贷款、用xx银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含本息)质押的信贷业务、银行信用支持与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及由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做质押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银行信用支持与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包括:(一)符合人民银行和xx银行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二)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境内外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全额担保(含备付信用证)的信贷业务;(三)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信用证项下贴现和应收款买入业务;(四)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出口议付;(五)xx银行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转开保函(银行委托保证)。第九条[特定抵押物担保]“速贷通”业务特定抵押物是指产权明晰、变现能力强、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抵押物,主要包括:(一)借款企业、企业主个人或其他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拥有完全产权的居住用房地产(含普通商品住房、高档公寓、别墅)和商铺。居住用房地产产权清晰,交付使用年限在20年以内;(二)借款企业、企业主个人或其他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拥有完全产权的标准工业厂房。产权明晰,交付使用年限应在15年以内;(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应位于县级(含)以上城区中心或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内。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区域的抵押土地可位于经济发达的乡镇(含)以上城区中心。不接受下列土地使用权抵押:1.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设施用地、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地使用权;4.依法被扣押、监管的土地使用权;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发[1999]5号)规定的闲置土地使用权;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类型土地使用权;7.已经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土地使用权;8.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的以商品房开发为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