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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部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公务活动、业务交往的开展,本着‚预算管理、杜绝浪费‛的原则,根据国资委有关要求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业务招待费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因集团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范围为:集团公司领导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接待客户、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的费用;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外出联系工作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或购臵公务礼品的费用;承办各种会议或举行活动所发生的业务招待;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到总部检查、指导工作及业务相关单位联系工作的接待;实施重大生产项目、临时紧急项目而需要加班发生的工作餐费等必要性支出;其他与工作相关的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第四条业务招待的分类和招待标准。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活动的重要程度,分一级和二级。一级招待活动的宴请标准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二级招待活动的宴请标准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指国家部委、地方政府人员来访以及集团公司系统内招待,下同),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活动的重要程度分一级和二级,一级公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二级公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第五条集团公司总部业务招待活动要首选集团公司内部餐厅或协议酒店,严格按标准执行。宴请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第六条集团公司总部业务招待活动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原则上陪餐人数不得超过6人;超过10人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他公务招待活动,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七条业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集团公司对外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定制体现集团公司文化特色和符合企业形象和市场地位的纪念品,并在纪念品的明显位臵标注‚‛的标识和专用字体,整体设计应符合集团公司品牌视觉形象设计规范要求,直接购臵的纪念品应贴上‚‛的品牌标签后方可使用。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纪念品的订购、领用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礼品管理办法‡。第八条业务招待费纳入集团公司年度预算管理范围。集团公司领导业务招待费实行年度内限额管理,预算具体数额依据集团公司领导业务分工内容具体确定。每年由各部门对上年度部门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进行分析,结合部门工作性质、业务量,按业务需要制定部门下一年度业务招待费预算,并按集团公司总部有关管理费用预算的规定审批。第九条允许使用业务招待费的人员为:部门副职以上人员,其他人员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委托承担接待任务时,方可使用。第十条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权限(单笔)为:(一)5000元以内由各部门主任在批准预算额度内支出;(二)5000-10000元由各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批;(三)10000元(含)以上费用支出由总经理审批。第十一条业务招待费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支出。超出权限的,须事前向分管领导或总经理申请并填写†集团公司业务招待费用审批单‡(附件1),经批准后支出。第十二条业务招待费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报销:部门预算内且符合部门主任单笔权限的部门内人员业务招待费支出经部门主任审核;部门主任以及单笔超出部门主任权限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视情况相应送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核;副总经理(级)和总经理助理(级)领导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互相审核。第十三条在业务招待费审批过程中,需要提供†集团公司业务招待清单‡(附件2),如实反映招待对象的单位名称以及业务招待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名义虚列、隐匿。第十四条业务招待费原则上不得超出年度定额,如确因特殊原因超出,须专门提出追加申请并经总经理批准。第十五条每季度财务部门提供各部门业务招待费支出情况,并送集团公司领导内部传阅。第十六条集团公司领导根据业务分工制定费用限额标准,由相关部门统一负责结算、报销。详见附表。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