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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保密工作,维护农商行的安全与利益,规避和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商业秘密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秘密事项的来源,秘密事项分为从外部接收的国家秘密事项和农商行自身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产生的秘密事项。第三条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第四条农商行秘密属于商业秘密,是指农商行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产生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农商行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农商行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第五条农商行保密管理遵循“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保密工作原则。第六条农商行员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的保密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设立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农商行的保密工作。第九条保密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二)制定和调整农商行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三)对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四)负责处理失密、泄密事件;(五)其他应当由保密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第十条保密工作委员会由分管保密工作的社领导担任主任,机关各处室、直属中心、办事处(市联社)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省联社机关各处室、直属中心、办事处(市联社)主要负责人为其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第十一条保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日常保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联社办公室,其职责为:(一)贯彻执行保密制度;(二)组织拟订、修改保密规章制度;(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保密制度的执行;(四)组织保密宣传,开展保密教育;(五)负责调查失密、泄密事件;(六)完成保密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凡涉密部门均应当设保密员,由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人员负责秘密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为:(一)贯彻执行保密制度;(二)负责日常保密工作;(三)检查、监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保密行为;(四)配合保密工作委员会调查失密、泄密事件;(五)完成保密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第十三条各级农商行比照省联社保密工作管理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保密机构,明确相应的职责,层层落实保密责任。第十四条各级农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章确定标准与范围第十五条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农商行商业秘密管理:(一)泄露会危及农商行运营安全或使农商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二)泄露会使农商行公众信誉和声誉受到损害;(三)泄露会影响农商行客户关系并损害客户利益;(四)泄露会使农商行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和影响;(五)泄露会使农商行新产品或新业务无法实施或竞争力降低;(六)泄露会给农商行商务谈判造成被动或经济损失。第十六条商业秘密涵盖的范围主要是:(一)经营管理信息:未公开的农商行工作会议、党委会议、社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内容,战略规划、经营政策、重大改革与重组方案、业务竞争策略、重大金融交易、综合经营计划、业务统计报表(含财务报表)和相关统计数据、谈判竞标方案及诉讼状况等;(二)智力决策成果:未公开的业务经营分析报告,市场分析、行业分析及调研成果,金融服务方案,用于经营管理的计算方法、模板、模型、公式及相关参数等;(三)客户信息:客户存款、贷款等业务的帐户余额及其变化情况;客户名单、资信状况、财务状况、通讯联络方式等基础信息;办理信贷业务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状况和信息;代理业务中委托方的计划、协议等各种内部资料;为客户理财的情况;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四)技术开发应用信息:未公开的农商行研发或应用的技术系统方案、技术资料、数据流程、编程方法、测试文档、测试数据、源程序及目标代码等;(五)可能损害农商行形象和声誉的事件或案件情况;(六)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其它信息。第十七条商业秘密一经确定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也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更不得怂恿他人泄露。第四章密级、期限和标注第十八条农商行秘密的密级分为商业秘密AAA、商业秘密AA、商业秘密A三级。商业秘密AAA级:为农商行的核心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农商行经济利益、公众信誉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商业秘密AA级:为农商行的重要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农商行经济利益、公众信誉遭受严重的损害。商业秘密A级:为农商行的一般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农商行经济利益、公众信誉遭受损害。第十九条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信息涉密程度、影响力、经济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保密期限一般为10年(含)以内。保密期限在1年(含)以上的,以年计;1年以内的,以月计。第二十条标注方法(一)文件、资料类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