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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约期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约期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管理水平,防范业务风险,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15号)等监管部门其他相关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约期资金是指辖内各法人机构为提高资金效益,将富余闲置资金以协议存放的形式存放省联社,实行规模化营运的资金。第三条约期资金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约期资金业务应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坚持市场化运作。(二)自主存放、平等自愿。各级法人机构应当在确保符合监管规定和满足当地支农信贷投放的前提下,基于对约期资金利率的认可,自愿申请,省联社确认接收,方可开展约期资金业务。(三)稳健发展,创收增效。约期资金的投资营运应当坚持稳健发展的理念,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以专业化方式管理和营运约期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与辖内各法人机构开办的约期资金业务。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约期资金业务由农商行联合社资金营运中心(以下简称资金营运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约期资金业务须通过资金业务管理系统发起并全流程办结。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资金营运中心职责包括:(一)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约期资金营运业务的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按照约期资金总量结构情况,科学制定投资策略,安全、灵活的营运约期资金。(三)负责把控约期资金的投资风险,确保业务发展与自身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相适应,严防总量结构失衡风险。(四)负责对辖内机构提供约期资金业务的报价和咨询服务。(五)涉及到约期资金业务的其他事项。第七条资金营运中心应当按照“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分别设立前、中、后台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的职责清晰、分工合理,最大限度地防范操作风险。第八条前台交易岗负责根据市场利率及资金头寸确定并发布约期资金利率,负责受理和经办各法人机构提出的约期资金上存、提前支取等申请。第九条中台风控岗负责对约期资金业务办理流程进行全面审核与全程监测,确保约期资金业务操作的合规性。第十条后台结算岗负责约期资金业务的款项划拨与账务处理。第三章业务办理第十一条约期资金业务协议的构成(一)约期活期业务协议即系统内约期资金主协议(附件1)。(二)每一笔约期定期业务协议由系统内约期资金主协议(附件1)与相应的约期资金业务成交单(附件2)共同构成其单一和完整的协议。第十二条约期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营运中心应对办理约期资金业务的辖内机构,开立约期资金定期专户和活期专户。第十三条约期资金的期限品种以资金营运中心公布的期限品种为准。第十四条约期资金的利率制定及发布:(一)约期活期资金的利率参照资金营运中心存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活期利率确定。在市场利率出现大幅波动时,资金营运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二)约期定期资金的利率每日由资金营运中心参考上海同业拆借利率、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利率及不少于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存入利率,再根据市场行情,结合资金流动性需求进行定价,并于每工作日十二点之前向辖内各法人机构公布利率。第十五条系统内约期资金的计结息方式:(一)约期活期资金根据资金营运中心发布的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二)约期定期资金实行协议利率,存放期限品种在3个月内的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存放期限品种在3个月以上(含)的结息方式可选择利随本清或按季结息。(三)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的计息方式,均按支取日公告的约期活期利率、实际存放天数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入日相应利率计付利息。第十六条系统内约期资金的办理程序:(一)辖内各法人机构在开展系统内约期资金业务之前需与资金营运中心签定系统内约期资金主协议。(二)辖内各法人机构根据资金营运中心公布的约期资金利率,在自愿的前提下,提出存放申请。(三)资金营运中心受理后,辖内各法人机构在当日向资金营运中心划拨存放资金,并通知查收资金。(四)约期资金到期后,本金与利息按照原约定方式进行汇划。第十七条系统内约期资金的提前支取(一)各法人机构在因客户走款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导致出现资金缺口时,可提前一个工作日向资金营运中心发起提前支取申请,且提前支取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机构约期定期资金总额的50%。(二)资金营运中心接到提前支取申请后,结合自身头寸情况提出受理意见,经由有权审批人审批。(三)审批同意后,资金营运中心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提前支取约期资金本息划回。第四章资金营运第十八条约期资金可用于存放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