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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贸易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我行贸易融资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仓储监管机构的管理,规范监管操作,防范监管风险,根据银行监管部门有关法规和本行有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仓储监管机构”是指在贸易融资业务中,接受我行委托、对抵(质)押给我行的动产承担保管、监管义务的第三方仓储物流机构及专业资产监管公司。仓单质押贷款的合作仓储监管机构纳入本办法进行资格准入及管理。第三条管理原则我行对仓储监管机构的管理原则为“资格准入、动态评级、分类管理、预警退出”。(一)“资格准入”是指对仓储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的准入标准,按权限进行统一认定。(二)“动态评级、分类管理”是指对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仓储监管机构实行评级制度,并根据评级结果采取不同合作模式,实行差别管理。(三)“预警退出”是指对仓储监管机构的监管效果进行动态跟踪评估,出现风险预警或风险隐患时能及时退出。第四条监管机构行内共享贸易融资中心定期公布由总行认定的合格仓储监管机构名单,根据相应权限由总行授信评审部门核定额度,名单内仓储监管机构全行共享。第五条资格准入的发起仓储监管机构资格发起采取属地原则,全国性大型仓储物流监管商可由贸易融资中心发起,地方或区域型仓储监管机构根据业务覆盖范围可由货押监管中心发起,但仓储监管机构所在地分行未上报的,有业务需求的分行可自行发起。第六条仓储监管机构的日常管理各货押监管中心负责仓储监管机构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包括仓储监管机构的资格准入申报、评级管理、关系维护、巡库核库、现场检查、动态跟踪、风险预警、重大事项报告、退出建议等,业务经办支行有义务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资格准入第七条准入标准仓储监管机构的准入标准为:(一)独立法人资格或其授权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合法仓储场地,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二)具备仓储/物流经营资格,符合行业标准,仓储管理经验超过二年;(三)软、硬件设施齐备,仓储地点能够满足货物保管、防火、防盗、防潮等各项基本要求,具备一定的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四)已建立完善的仓库管理、出入库管理、内部控制等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有清晰的内部管理账册;(五)业务人员专业保管、监管经验丰富,队伍稳定,拥有一定的货物鉴别能力;(六)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能够按照我行要求积极履行保管、监管责任;(七)与授信客户、出质人无关联关系;(八)其他我行认为必要的条件。第八条禁止准入的情形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监管资格:(一)有不良信用记录或不良监管记录,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我行要求的;(二)自有资金少,基本无自有固定资产,场地和设备以承包、租赁为主;(三)经营困难,主要经营资产已经抵、质押或对外担保(不包括押品的担保)超过净资产3倍的;(四)涉及重大诉讼,可能承担重大赔付的;(五)其他我行认定的禁止准入的情形。第九条认定资料仓储监管机构申请贸易融资业务监管资格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样本;(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样式;(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五)贷款卡(如有)复印件,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六)仓储监管机构概况、股权结构、股东背景、仓储能力、行业地位、经营能力等;(七)仓储监管机构内控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仓储监管制度、仓储/监管人员管理制度、考核激励制度等);(八)仓库场地权属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仓储场所仓位总图;(九)历史合作情况及银行合作资信记录;(十)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对于全国性大型仓储监管机构或知名外资仓储监管机构在国内分支机构,如无法获得上述全部资料,则至少应提供前四项资料。第十条准入申报准入报审发起机构为各货押监管中心或贸易融资中心。发起仓储监管机构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填写•仓储监管机构准入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和•仓储监管机构评级基本评分卡‣(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分卡‣),各发起机构须按照•仓储监管机构评级分类标准‣(见附件3)在申报表中给出初始评级,初始评级Ⅱ级或以下的,还应给出监管限额建议,之后将•申报表‣和•评分卡‣按•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报审。第三章动态评级第十一条评级目的我行对拟合作仓储监管机构实行动态评级的目的是分类管理仓储监管机构、动态评估监管效果、有效防范监管风险。第十二条评级分类仓储监管机构按照评级结果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级,评级结果为Ⅴ级的仓储监管机构禁止准入;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都要由总行授信评审部核定监管限额,各级次仓储监管机构所对应的操作模式、监管模式、管理模式等见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动态评级仓储监管机构动态评级是指在双方合作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