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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摘要:笔者认为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与IAS2比较,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有借鉴意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早在1975年就批准了《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号——在历史成本制度下对存货的估价和呈报》,后在1993年11月制定了《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号——存货》对其进行修订。而我国于2001年11月9日,才由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面临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面临中国加入WTO的种种挑战,我国制定的各项准则也应该与国际接轨,方便企业对信息的披露。以下就是对两个准则在五方面进行的比较。一、准则的框架的比较我国《存货准则》主要有引言、定义、确认、计量、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组成;而IAS2主要由目标、范围、定义、存货计量、成本计量、费用确认、披露、生效日期等方面组成。我国《存货准则》引言部分第一段指出:本准则规范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并在第二段采用排斥的方式列举了不属于准则规范的几种情形,可见引言部分与IAS2相比,我国《存货准则》没有指明目标,缺乏权威性。二、范围的比较我国《存货准则》指出:本准则不涉及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IAS2指出:本准则不涉及在建工程,金融工具,诸如牲畜、农产品之类的存货。二者比较可知,我国《存货准则》包含了金融工具有货的问题,而IAS2则包括了企业合共中取得的存货的价值确认问题。由此可见,二者各有利弊,应该相互借鉴。三、关于术语定义的比较存货我国《存货准则》对存货的定义为: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IAS2对存货的定义为:1、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而持有的资产;2、为这种销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资产;3、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以材料和物料形式存在的资产。我国《存货准则》没有明确指出存货这个定义的内涵,而是列举描述了存货的具体存在形式,即产成品、商品、在产品等。作为术语定义,这显然不够严谨,但有利于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对该准则的理解,同时也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保持一致。我国《存货准则》还指出了存货确认的两个条件:一是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存货确认条件的实质是规定了存货必须是资产这一原则,也就是说我国《存货准则》通过规定存货确认原则的方法,在理论上完善了存货定义的不足。IAS2没有存货确认原则的内容。可变现净值我国《存货准则》将可变现净值定义为:可变现净值,指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IAS2对可变现净值是这样规范的:可变现净值是在一般经营过程中的估计售价减去完工成本、减去为销售估计所需要用后的净额。存货的计量之所以考虑可变现净值,其目的是更准确的估计存货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当存货变现时,需要缴纳的相关税金不能引起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所以可变现净值应扣除税金。IAS2对可变现净值定义时没有考虑相关税金的扣除,而我国《存货准则》在此有所突破,使得可变现净值的预计金额更接近实际。四、计量的比较初始计量我国《存货准则》将存货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规定初始计量应当以其成本入账,期末计量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即存货入账价值的基础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而期末计价采用谨慎原则为历史成本原则进行修正。IAS2对存货的计量没有区分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一律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笔者认为,初始计量同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就低法计量为宜,因为这样可以保持前后计量方法的一致性,便于企业内部的纵向比较;而且采用孰低法进行初始计量,能够更谨慎地估计存货入账价值。但由于可变现净值更多的需要主观估计,估计结果也难以验证,作为存货的计量标准容易变成操纵利润的工具;所以存货准则应相应地规范可变现净值的估计方法,并对此加以披露。采购成本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IAS2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以及可以直接归属于购买制成品、材料和劳务的运输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所组成。商业折扣、回扣和其他类似的项目,可以在确定采购成本时扣除。关于采购成本的一般内容规定,两者没有明显区别。IAS2第九条规定:采购成本可能还包括汇兑损益,而我国《存货准则》不允许将汇兑损益计入存货成本。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开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汇兑损益的处理也就日益重要。准则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建议我国在《存货准则》中对汇兑损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