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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完善论文摘要: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国内被誉为“优良传统”,在国外则被称为“东方经验”。长期以来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它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而且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进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弊端。司法实务中,强制调解和恶意调解现象不断出现。这些无疑阻碍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完善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弊端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一直以来,是我国法院运用最多的一项处理民事纠纷的结案方式,可以更好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纷争,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消除“滥讼”现象,维护社会秩序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变革,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改变,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如“以劝压调”、“以判压调”、“以拖压调”“恶意调解”等等,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引起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因此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有现实意义。笔者先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有关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方向的几种观点,进而提出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就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而言,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调解的规定不足十条,而且这些规定比较模糊、笼统,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调审合一模式存在弊端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采取的是调审合一的模式,即调解贯穿于审理的全过程,处于同一个诉讼流程中,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运行。在这种模式下,法官在调解中具有调解者和诉讼指挥者、裁判者等多重身份。1.存在强制调解的现象因调解结案能够为法官的工作带来便利,所以很多法官都过于偏重调解。进而变相对案件进行强制调解。首先,调解可以使法官用较少的时间办理更多的案件,调解比判决更加简便和快捷。其次,调解可以帮助法官避免做出困难的判断。最后,调解结案的风险较小,我国的法院实行错案追究制,如果某位法官办理过的案件经常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被依法改判,对该法官的名誉必然产生不利的影响。2.易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我国实行调、审合一,法官参与调解的全过程,调解不成再作判决,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对审理案件的法官没有任何秘密可言。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法官在审判中不得将当事人在调解中作出的让步和妥协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是在对事实作出认定时仍可能无意识地受它们影响,有时甚至会将调解中对当事人是非对错的主观臆断带入审判过程,产生“偏一方、疏一方”的主观情绪,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存在恶意调解现象在目前的法院调解工作中,一方面利用法官渴望以调解定纷止争的心理,另一方面也利用对方当事人急于实现自身权益的迫切要求,在法官主持案件调解过程中,一再要求对方当事人予以让步,对方作出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在执行阶段却拒不履行或消极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使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方向很多的学者和法官提出了很多改革方案和观点,归纳起来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调解改革论这种观点一般对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基本持肯定态度,认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应在现有的框架下进行细节性的改造。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很多,比如说,汤维建先生。他进一步提出了完善调解制度的具体方案:为调解制度的适用划出案件范围,涉及社会公益的民事冲突不宜适用调解制度;形成“调解在先、审判在后”的程序结构,调解不成再行判决、判决做出后、生效前,当事人只可和解;将和解制度从调解制度中独立出来,使得和解与调解形成二元机制;进一步细化调解自愿原则,使调解效果接近当事人的自我协商解决。调审分离论这种观点主张对法院调解制度作更大幅度的改革即应当将调解从审判程序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与审判并行的独立的程序。具体有以下两种倾向:一种是将调解程序从审判程序中独立出来,实行先调后审,案件调解不成,进入审判程序后不能再调解。另一种则是借鉴美国的审前会议制度,加强我国庭前准备工作,将庭前调解作为我国法院调解模式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调解否定论这种观点的代表学者张晋红教授认为,民事诉讼调解无论是改良还是设立专门的调解程序以实行调审分离,都难以避免其适用上的负面效应,而且付出的代价太过高昂。同时,在对法院调解的立法价进行重新评估后,她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调解制度的原有立法价值已经消失。基于此,她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应当完全取消现行立法意义上的诉讼调解。对于以上三点观点,笔者认为: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民商事纠纷解决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因为其存在弊端和缺陷就对其“全盘否定”。而是应该对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