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40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哈特与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以这样一个简单的主张作为它的基础:对法律的恰当描述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并且,这是一项必需与道德判断分离开来进行的工作。法律实证主义的早期倡导者包括了杰里米·边沁,约翰·奥斯丁,并且汉斯·凯尔森。无疑,人们可以对现代法律实证主义的根基作更为深入的挖掘,并将其追溯到哲学家与政治理论家托马斯·霍布斯和大卫·休谟那里。简略讲来,法律实证主义是围绕着下述信念、假设或者教条而建立的:什么是法律的问题,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是互相分离的。该见解可以约翰·奥斯丁的话来概括法律的存在是一个问题;其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法律是否存在,是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法律是否符合一个假定的标准,则是另外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一项法律,只要是实际存在的,那它就是一项法律,即使我们碰巧不喜欢它,或者,即使它有悖于我们的价值标准。法律实证主义在法律研究中所欲寻求的,不多不少,乃是被认作现代社会理论之基础的东西:社会制度能够以一种客观的方式来研究,不受偏见与意识形态的左右。此类分离并不拒绝如下这一点——事实上,支持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家通常都极力主张——某些被确认为是“一部有效的法律”或者“一个有效法律体系”的事物,有时可能是极其邪恶或不公正的,从而它不应当得到遵守。认为对一种实践或一项制度进行描述的工作,应当先于对其进行评价的工作,并且应当与之分离,这个观念在现代读者看来似乎太过明显而无需申明,更不消说要对它进行辩护了。不过,当我们谨记有关法律的着述历史以及法律的制度类型时,法律实证主义备受争议的性质就会变得更为清楚。关于第一点,历史地看,大量有关法律的一般性着述,都包含了道德与政治的研究,关注到了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政府是正当的,以及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公民具有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关于第二点,法律是一项实践,它是如此充满着听起来是道德性的主张以及听起来是道德性的术语,以至于一种严格的描述性法律理论,看来既难以成立,也不大适宜。要将法律研究立基于“科学的”——客观的,不含偏见而纯粹的——基础之上的努力,促使许多早期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尝试去创建一种理解法律行为与法律概念的严格的经验主义方法,由此将其理解为过去的、当前的以及将来种种因素的应变量。法律理论中的这类探讨,可以在那些要为社会科学研究探索一种“科学”方法的更为广博的研究中见到,这些方法当能与“硬科学”所运用的方法相提并论,由此,理论就将只以对事件的“客观”观察作为基础,这些事件则可以轻易复制或者得到其他理论家的确认。因此,法律规则也就根据公民过去遵守法律的倾向、立法者对于特定种类语言的运用、将来施加制裁的可能性、对法官将会如何判案所作的预期等等因素来进行分析了。哈特的重要意义,部分来自于他把法律实证主义带往一个不同方向的方式。尽管他一直坚持在法律与道德之间作概念上之分离的重要性,但他批评了以严格经验性的术语来分析法律的尝试。哈特立场概要当H.L.A.哈特开始构建他的理论的时候,在法律理论文献中有影响力的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最好被理解为一个主权者对其臣民发布的命令。哈特法律理论的进路,可以被看作是对命令理论的回应,并且在许多场合,他正是以那样一种方式来展开他的理论的;这一点在下面的概述过程中将会得到显明。[10]“命令理论”勾画了这样一副法律图景,在其中,法律乃是主权者向公民发布的命令。哈特几乎在每一个方面都发现了缺陷。首先,在许多现代政府当中,很难说存在着一个主权者——某个只习惯地得到遵守、但却没有遵从任何其他人或其他实体之习惯的个人或者实体;对这些政府来说,即便是最高的统治者或者机构,也受制于法律设定的限制。其次,在解释法律的连续性问题的时候,主权者的概念造成了困难:当某位新人继任的时候,该人尚且不具有得到习惯性服从的历史。再次,假如人们只是关注到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那么,法律制度中许多意义重大的方面就会得不到注意。总括而言,从哈特的视角来看,研究法律的命令理论进路,以及更进一步地说,绝大多数纯粹经验主义的方法存在的问题是,它们无法将纯粹的权力与被视为是公正的或者被接受为有效的制度区分开来,无法将恐怖分子的命令与法律制度提出的命令区分开来。哈特关于法律的替代性见解是以他对于规则的看法为基础的,尤其以他关于规则于习惯之区别的观点为基础。对于一位外部观察者来说,也许没法将某人出于习惯的特定行为方式与她因为遵守规则的而从事的相同行为方式区别开。我可能每个星期六都去看电影,但那并非是因为有某条法律的、道德的或者社会/约定成俗的规则规定我应当如此。依哈特的看法,这两类行为的规律性,其差别可以通过参与者的态度得到鉴别。对习惯而言,去陈述一个行为无非就是对其作出描述:我每周六都去看电影。但对于一条规则来讲,其陈述则具有额外的功能:作为一种解释,一种正当化,或者作为对违规行为进行批评的基础,它拥有规范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