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5
2/5
3/5
4/5
5/5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的证据规则。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将主要结合2010两院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以及新修改的《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论述。【关键词】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我国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先起源于美国,后成为现代许多国家普遍采纳的规则,我国也不例外。但在新《刑诉法》和两个《规定》出台以前,《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确立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旧《刑诉法》只是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而未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我国当时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原则,而且缺乏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等具体制度的支撑,使得非法证据的排除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关于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对于“非法证据”这一概念,理论界有许多不同的定义标准。主流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指以非法的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两个《规定》对此有了突破,不仅规定了何为非法言词证据,还将非法实物证据纳入到排除范围之列。《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规定首次在我国的证据制度上增加了非法实物证据部分,这一规定也被纳入到新《刑诉法》中,新《刑诉法》规定对于不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应予排除。(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和程序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和程序的启动可以分为三种:第一,在审查起诉、审查批捕阶段由公诉方直接进行排除;第二,由被告人向法院申请排除;第三,法院在法庭审理阶段依职权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新《刑诉法》在《规定》上有所完善,其中第54条第2款,强调了侦查阶段发现非法证据的,不应作为起诉意见,但是对于启动主体和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第56条第2款将《规定》规定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修改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扩大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范围。(三)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对于证明责任: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排除非法证据时,应按照法庭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具体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证据;控方承担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法院对非法证据有主动调查核实的职责。而新《刑诉法》对当事人等规定为“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责任相对较轻。对于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要求一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调查程序,控方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新《刑诉法》的规定相对笼统,仅要求“合法性”即可。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不足(一)虽然在形式上保留了原来言词证据排除的规定,实质上缩小了排除的范围。最高法《解释》和最高检《规则》均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或定罪的根据。而两个《规定》及新《刑诉法》排除的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通过对比不难发现,两个《规定》对于以“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以“引诱、欺骗”等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并没有明确予以排除。(二)新《刑诉法》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侦查时发现非法证据的,不应作为起诉意见,但是对于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由谁提出以及启动程序都没有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