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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刘胜利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规则,一个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深刻地体现了这个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的价值选择。在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还没有一套比较完备的规则而显得混乱。如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构建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更好的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是一个紧迫而又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现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为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的证据,因证据来源违法,而导致其效力被排除,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美国,现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认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我国现阶段建立符合本国国情和法制发展水平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41.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收集犯罪的行为,提出了一些义务性和禁止性的法律要求。比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并没有确定“非法证据”的性质和范围,也并没有就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制定明确的实体构成性规则和程序保障性规则。结果,就导致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实际上并不存在。两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将该问题向前推进了一步,但是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定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以上规定尽管明确了何为非法证据,并将“非法证据”的范围界定为“言词证据”,而且将禁止采取的非法手段限定为“刑讯逼供”、“引诱”、“欺骗”等方面,但是,这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仅具有宣言和口号的特征,而很难发挥法律规范所应有的功能。其所存在的不足也很明显,比如,对非法取得物证是否采证,对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采证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非法证据规则没有与其他证据规则配套,没有形成有内在逻辑联系、层次分明、系统的形式证据规则体系。因此,从司法实务的实际运作状况看,“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很难得到真正贯彻落实,一些地方非法获取言词证据的行为还相当普遍和严重。陈瑞华.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J].法学,2003,(6). 二、建立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分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实现其程序价值的需要。 法是善与正义的化身。实体法包含民主、自由、秩序这一系列价值只是处于应然状态,易被人们忽略和淡忘,而程序性设计把这种应然变为实然状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有利于限制国家权利的滥用,防止权力行使时在取证过程中的专横和恣意。由于这个规则的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地位得以提升,其抵御国家权力的侵犯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因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种被尊重的感觉,从内心尊重和服从法律,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当事人自觉配合侦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法官作为中立者所作出的裁决和判断不仅对当事人具有公正、平等的价值,对广大社会民众也是树立法律权威的良方。虽然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有可能导致案件中由于犯罪的证据不足,事实难以认定,真正的犯罪分子暂时逃脱法治制裁,但对建立民主、法治国家而言,这是法治过程中的必要阶段,而这种代价换来的是公民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是实现刑事诉讼人权保护价值目标的需要现代司法重视追究刑事责任与保障人权的平衡,突出司法行为本身的道德价值标准,这是司法得到认可和尊重的必要性条件,也是司法本质内在合法性的要求。在刑事司法中,对人的尊重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如果没有法律的正当程序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所有人的权利都有可能被侵犯或剥夺。国家力量相对于个人的力量总是显得无比强大,这就形成了国家方和被告方在参与诉讼方面的严重不平衡。这种力量对比上的不平等现象很容易导致审理的不公正。为了调整诉讼双方的不平等,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