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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问题讨论[论文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主体;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论文内容摘要]HYPERLINK"http://www.lunwentianxia.com/class_free/152_1.shtml"工业文明的快速发展,使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几率也越来越大,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一个严肃的命题。本文对消费者主体范围、消费欺诈构成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三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为构建一个严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论体系提出了管窥之见。一、消费者主体范围探讨我国《消法》所规范之消费者主体范围在理论界有自然人说和单位说之争。坚持自然人说的学者认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①单位仅仅是自然人的集合体,所谓单位消费最终也是自然人消费;而单位说的学者认为,单位也应当是消费者主体②,在现实生活中单位作为消费者是客观现象,为什么不能适用《消法》对其提供更全面的保护呢?与学说纷争一样,我国消费者权益地方立法中消费者范围也没有得到统一,但是直接规定单位也是消费者的地方立法文件也不在少数,如贵州、云南、黑龙江及河南等省级人大制定的消费者权利保护立法文件。但也有部分地方立法文件回避了这一问题,不界定消费者的范围,如上海、陕西和甘肃等省市人大制定的消费者权利保护立法文件。但我们反观上述两种学说,发现两者并没有真正形成“对抗”,都是基于不同的视角而提出的不同学说。故,我们要搞清楚哪一种学说更符合“HYPERLINK"http://www.lunwentianxia.com/class_free/15_1.shtml"社会生活条件”,则必须将二者置于一个相同的平台进行比较。笔者倾向自然人说,从当代世界消费者保护运动及立法史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是为了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产生的,将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自然人是基于对自然人弱者地位的认可。“工业化社会孕育了一种考虑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不平等的契约关系的新观念。立法者倾向于保护最弱者,打击最强者,保护外行,打击内行;当事人必须服从于一个被现代HYPERLINK"http://www.lunwentianxia.com/class_free/11_1.shtml"法学家称之为HYPERLINK"http://www.lunwentianxia.com/class_free/3_1.shtml"经济秩序的东西”③。正是因为消费者是个人而不是单位,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并且他们不是专门从事商品买卖的人,与经营者相比较,通常欠缺交易的经验、足够的交易信息和能力,消费者实际上处于盲目的被支配状态。“此时仍由近代HYPERLINK"http://www.lunwentianxia.com/class_free/106_1.shtml"民法从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地位出发对生产经营者、消费者进行调整,而忽视两者实质上的差异,显然不合时宜。立法上的不足与局限,使人民要求国家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呼声逐渐高涨,终于在全球范围内掀起轰轰烈烈的消费者运动”④。而单位并不是消费关系中的弱者,当单位与个体经营者或实力更弱的单位发生经济关系时,甚至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对单位给予特殊保护就失去理论依据。将消费者的范围规定得过宽,也必然会导致《消法》立法中出现忽视个体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倾向。因此,《消法》为了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必要对作为消费者的个人进行特别保护,但没有必要对单位进行特别保护。如果与经营者之间出现了纠纷,双方均可以通过HYPERLINK"http://www.lunwentianxia.com/class_free/188_1.shtml"合同主张权利,并应当受《HYPERLINK"http://www.lunwentianxia.com/class_free/106_1.shtml"合同法》的保护。如果因单位是商品的买受人,就应当对其进行特别保护,那么,对作为商品出卖人或服务的提供者的经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二、消费欺诈构成要件探讨关于我国《消法》第四十九条的欺诈的构成要件,主流的观点坚持欺诈行为和欺诈效果的统一说。认为《消法》“欺诈”应当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欺诈具有一致性,否则会破坏HYPERLINK"http://www.lunwentianxia.com/class_free/11_1.shtml"法律术语的统一性,主张它们之间采用同样的文义和构成要件⑤。这种观点显然只考虑了《消法》与民法体系的统一性,而没有考虑其特殊性。《消法》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