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3
2/3
3/3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问题讨论[论文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主体;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论文内容摘要]工业文明的快速发展使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几率也越来越大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一个严肃的命题。本文对消费者主体范围、消费欺诈构成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三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为构建一个严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论体系提出了管窥之见。一、消费者主体范围探讨我国《消法》所规范之消费者主体范围在理论界有自然人说和单位说之争。坚持自然人说的学者认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①单位仅仅是自然人的集合体所谓单位消费最终也是自然人消费;而单位说的学者认为单位也应当是消费者主体②在现实生活中单位作为消费者是客观现象为什么不能适用《消法》对其提供更全面的保护呢?与学说纷争一样我国消费者权益地方立法中消费者范围也没有得到统一但是直接规定单位也是消费者的地方立法文件也不在少数如贵州、云南、黑龙江及河南等省级人大制定的消费者权利保护立法文件。但也有部分地方立法文件回避了这一问题不界定消费者的范围如上海、陕西和甘肃等省市人大制定的消费者权利保护立法文件。但我们反观上述两种学说发现两者并没有真正形成“对抗”都是基于不同的视角而提出的不同学说。故我们要搞清楚哪一种学说更符合“社会生活条件”则必须将二者置于一个相同的平台进行比较。笔者倾向自然人说从当代世界消费者保护运动及立法史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是为了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产生的将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自然人是基于对自然人弱者地位的认可。“工业化社会孕育了一种考虑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不平等的契约关系的新观念。立法者倾向于保护最弱者打击最强者保护外行打击内行;当事人必须服从于一个被现代法学家称之为经济秩序的东西”③。正是因为消费者是个人而不是单位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并且他们不是专门从事商品买卖的人与经营者相比较通常欠缺交易的经验、足够的交易信息和能力消费者实际上处于盲目的被支配状态。“此时仍由近代民法从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地位出发对生产经营者、消费者进行调整而忽视两者实质上的差异显然不合时宜。立法上的不足与局限使人民要求国家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呼声逐渐高涨终于在全球范围内掀起轰轰烈烈的消费者运动”④。而单位并不是消费关系中的弱者当单位与个体经营者或实力更弱的单位发生经济关系时甚至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对单位给予特殊保护就失去理论依据。将消费者的范围规定得过宽也必然会导致《消法》立法中出现忽视个体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倾向。因此《消法》为了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必要对作为消费者的个人进行特别保护但没有必要对单位进行特别保护。如果与经营者之间出现了纠纷双方均可以通过合同主张权利并应当受《合同法》的保护。如果因单位是商品的买受人就应当对其进行特别保护那么对作为商品出卖人或服务的提供者的经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二、消费欺诈构成要件探讨关于我国《消法》第四十九条的欺诈的构成要件主流的观点坚持欺诈行为和欺诈效果的统一说。认为《消法》“欺诈”应当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欺诈具有一致性否则会破坏法律术语的统一性主张它们之间采用同样的文义和构成要件⑤。这种观点显然只考虑了《消法》与民法体系的统一性而没有考虑其特殊性。《消法》的性质是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特殊保护确定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只能着眼于经营者行为本身而不能把消费者对商品是否知情是否实际上当受骗作为要件之一。换言之《消法》是通过对经营者之欺诈行为的非正当性进行谴责来保护消费者的只有坚持欺诈行为与欺诈效果的分离说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才更符合《消法》的立法宗旨。1.主观要件。传统的民事欺诈理论主张欺诈必须是当事人故意时为之但是到了20世纪中后期在消费者交易中出现了所谓的“攻击性交易”横行的状况。例如为劝诱消费者进行交易而对其作虚伪的说明使用令人误解的表达方式由此形成的所谓的欺骗性交易。如果非要坚持消费欺诈的故意这个主观要件这在虚伪告知的情况下容易认定但只是哄骗而没有告知事情的原来情况时要认定经营者的故意就十分困难。为了保护消费者就必须废除要求欺诈以故意为要件即使是无意的欺骗亦必须禁止。也就是说即使陈述人并没有意识到陈述是假的或者尽管字义真实但表达方式不恰当只要对消费者有可能产生错误的“引诱”陈述方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2.欺诈行为。传统民事欺诈行为以意欲诱导对方犯错误为开端以导致对方陷入错误为过程并以受引诱人实际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为结果奉行的是表示主义本质上是错误表示属于“知的表示”范畴。由于传统的民事欺诈的认定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不能提供充分的保护消费欺诈的解释就应当突破传统民事欺诈的框架。不得损害他人是人类最基本的义务规范每个人取得财产以及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