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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独立学校设置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含专升本)、专科生。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1-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从注册入学到毕业阶段的管理,是对我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指导下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等;(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3-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准考证件,在新生开学1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务部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具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二)新生自主创业,须提交创业申报材料,报学务部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最多3年。(三)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向学校申请入学。赴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审合格后,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四)其它理由者,须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教务部备案,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教务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