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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汇编(学工处)二00九年八月十日上篇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高职及各类全日制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院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生团体及校内组织的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技能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凡属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两周无故未报到注册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或注册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经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学习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治疗(一年)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原地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其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代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一条未按时返校注册不足两周的学生,返校后,应及时到学院学生工作处补办注册手续。第十二条学院对学生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的修业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第十三条对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院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此类学生持学院领导签批的免交或缓交学费证明后,学院学工处将给予注册。第二节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十四条我院高职教育学制为两年或三年,初中起点高职教育学制为五年。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根据修读学分的不同情况,可自主选择不超过五年的修业年限;学制为五年制的高职教育修业年限不超过八年。第三节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其考核成绩载入成绩档案,学生毕业时其成绩册(加盖教务处公章)一式二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另一份归入学院档案室。第十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实行学分制。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