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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河院发〔2005〕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我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对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评价;对学校的管理和服务具有建议和监督权利;(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河西学院签发的《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者,必须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原单位,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各学院办公室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并报教务处备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十一条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第十二条各学院办公室必须于注册次日上午,向教务处书面报告学生到校情况和请假、迟到、旷课学生名单。晚到学生凭有关证明到教务处销假。第十三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节课程修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免修者按河西学院学生选修、免修、重修课程办法办理)的考核。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选修课和其他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选修课,学生可以根据毕业应修总学分的要求以及自己的特长、兴趣、爱好等有计划地选修和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和采取的考核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