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专业职文档,word格式可自由下载编辑,欢迎下载!职业卫生例文文档【合集】八篇: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一)职业安全与卫生政策教育我国党和政府十分关心职工群众的身体健康,20世纪50年代以来,先后施行了一系列劳动保护政策和卫生法规。例如国务院颁授了《关于避免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同意》(1956)、《中共中央关于深入细致搞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告》(197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79)、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强化防尘杀毒工作的同意》(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预防条例》(1987)、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劳动法》(1995)和《职业病防治法》(2002)等,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规存有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1983)、《职业病确诊管理办法》,明晰了职业病的报告程序和职业病的确诊原则,《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置办法》明晰了职业病的范围和处置办法。这些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和彰显了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也就是做好职业身心健康维护的重要依据。向厂矿管理干部和社会各界工人宣传普及这些法规与方针政策,有助于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企业的继续执行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的实行情况,提升职工严防事故、杀毒、防尘和严防危害的科学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意识。尤其对企、业领导干部、工程和安全技术人员来说,受到党和政府委托非政府生产,更要把工业卫生、劳动保护、职业病预防等法规条例做为身心健康教育和身心健康推动的重点内容,深入细致全面自学,极力贯彻落实。完备的职业人群的身心健康教育必须包含职业身心健康教育和通常身心健康教育。为维护职业人群的身心健康和提升职工的职业生活质量,除了对职业展开通常身心健康教育外,还必须就影响职业人群身心健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必须掌控介绍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将产生的后果等情况。2、单位应恳请存有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展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内容负责管理非政府实行。3、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抽检时,立即采取措施,呈报主管领导,强化现场作业防水,明确提出自查方案,积极主动展开环境治理。4、对轻微抽检且危害又无法及时自查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补救措施,掌控和增加职业病危害。5、职业病危害因素经环境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10月31日卫生部而令第2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核设施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监督,确保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公众的身心健康与安全,推动核能事业的发展,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设施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监督、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所受到电离辐射反射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核设施的选址、设计、修建、运转和除役应当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遵从放射治疗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国家对核设施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推行卫生监督制度。核设施的选址、修建、运转和除役都应当依照规定基本建设放射治疗卫生防护评价报告和继续执行预防性审核制度。第二章放射治疗卫生防护监督第五条核设施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监督推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两级管理。在实行监督时,继续执行卫生监督员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核设施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实行统一监督,其主要职责就是:(一)非政府制(修成)的定有关核设施放射治疗卫生防护法规和标准;(二)负责管理核设施选址、修建、运转和除役时放射治疗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核;(三)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工作展开监督、检查;(四)负责管理制订核设施事故国家医学应急计划;创建核事故国家医学应急救援体系并非政府实行。(五)非政府全国核设施放射治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周围公众受照剂量及居民分散点的放射治疗卫生监测和放射治疗工作人员的医学监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数据库。第七条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核设施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实行监督,其主要职责就是:(一)参予核设施选址、修建、运转和除役阶段放射治疗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临床试验工作;(二)非政府制(修成)的定特定的核设施放射治疗卫生防护监督的实施办法;(三)负责管理制订核设施事故省级医学应急计划并非政府实行;(四)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工作及继续执行国家放射治疗卫生防护法规、标准的情况展开监督、检查;(五)对核设施放射治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工作场所及核设施的放射性流出物展开监督性监测;在核设施周围居民区成立放射治疗卫生监测点,展开Υ积累剂量和饮用水、食品及空气中放射性活度测量;(六)按规定定期向国务院卫生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