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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案例背景】1998年7月,X公司与Y公司签订大桥正桥部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4.12亿元,其中包括由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价款计算应纳的营业税额444万元。2000年6月,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其中:合同总金额修改为4.01亿元,并明确不包括由X公司自购所有进口材料价款及其相关的关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进口材料的国内加工费。随后,X公司实际自购进口材料全部价款共计15869.23万元,其中包括进口材料价款、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增值税以及进口材料的国内加工费。Y公司Q建桥项目部认为:由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价款计算的应纳税款应由X公司负担,纳税义务人是X公司而不是Y公司Q建桥项目部。《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所以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这种事实没有合法根据,使一方得到利益,却使他人遭受损失,并且这两方面存在着因果关系。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充分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四个法律要件:一、一方获得利益,就是一方因一定事实而使财产总额增加;二、他方受到损失,就是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三、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有因果关系,就是由于一方获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方应得的利益没有得到或不应有的负担增加了;四、没有合法依据,就是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这一点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此案中,被告依据合同取得工程款明显不属于不当得利。THE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