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9
2/9
3/9
4/9
5/9
6/9
7/9
8/9
9/9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9页第PAGE\*MERGEFORMAT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9页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建立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我国在立法上正式建立了刑事证据制度,证据方面的内容主要规定在第一编第五章中,共七条。此外,还有一些相关规定散见于第二编第二章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以及第三编审判。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条“指导思想”中开宗明义地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在证据制度方面,则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它与证据理论是普遍理论与部门理论的关系,即一般与特殊的关系。”{1}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思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办案人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实践去发现证据和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努力使自己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如果做到了这一点,办案人员的认识“即具有真理性。”{2}人们认为,只要办案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用正确的方法收集、分析证据,任何案件的事实都是可以查清的。{3}192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建立的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基础的证据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目标。按照传统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的理解,认为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可以被正确认识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任务自然就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或案件的真实情况”。{4}114“司法机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只有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才谈得上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才可能真正做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4}1162.诉讼的进行与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这一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和对刑事案件的处理都必须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不管在诉讼的哪个阶段,事实不清楚,便不能适用法律,不能对案件作出处理,也不能进行程序间的移转。只有退回去进行补充侦查,直至查清事实为止。3.司法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是刑事诉讼法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严格要求,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3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4.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一原则要求办案人员应把查清案件事实的主要精力放在全面、正确的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而不是逼取被追诉人的口供上,更不能为了逼取口供而对被追诉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3}198-2025.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材料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不真实的,证据材料不真实的原因多种多样,而且非常复杂。因此,办案人员应对证据的认定持慎重态度,认真核对每一个证据材料,“只有在综合审查中注意每个证据的情况和特点,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及其同案件事实的联系,才能正确认定各个证据是否真实可靠”。{3}202-203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建立的证据制度,因其强调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办案人员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探寻案件事实真相等特征,而被我国当时的学者普遍命名为“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3]93-94人们认为,这一刑事证据制度的确立是在总结苏区时期到改革开放初期各个历史时期正反两方面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尤其是对“文革”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民主与法制的践踏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在“文革”期间,“四人帮”大搞刑讯逼供,查案断狱仅凭主观臆断,不搞调查研究,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刑诉法中的证据制度要求办案人员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对一切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尤其是要求办案人员不轻信口供,严禁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纠正了“文革”时期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错误做法,恢复了党在过去司法工作中的正确做法和优良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