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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内刑事证据制度立法完善一、国内刑事证据制度建立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内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国内在立法上正式建立了刑事证据制度,证据方面内容重要规定在第一编第五章中,共七条。此外,尚有某些有关规定散见于第二编第二章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以及第三编审判。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在第一条“指引思想”中开宗明义地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在证据制度方面,则以辩证唯物主义结识论为理论基本。“辩证唯物主义结识论,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办法论集中体现。它与证据理论是普遍理论与部门理论关系,即普通与特殊关系。”{1}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结识论思想,证据是客观存在事实,是不以人意识为转移,办案人员必要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实践去发现证据和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客观联系,努力使自己主观结识符合客观实际,如果做到了这一点,办案人员结识“即具备真理性。”{2}人们以为,只要办案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用对的办法收集、分析证据,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可以查清。{3}192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建立以辩证唯物主义结识论为理论基本证据制度,具备如下特点:1.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目的。按照老式对辩证唯物主义结识论原理理解,以为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可以被对的结识,国内刑事诉讼中证明任务自然就是“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或案件真实状况”。{4}114“司法机关所认定案件事实只有达到客观真实限度,才谈得上对的合用法律,从而保证案件对的解决,才也许真正做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4}1162.诉讼进行与案件解决必要建立在事实清晰基本上。“以事实为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确立基本原则,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要以事实为根据。”这一原则规定刑事诉讼进行和对刑事案件解决都必要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晰基本之上。不论在诉讼哪个阶段,事实不清晰,便不能合用法律,不能对案件作出解决,也不能进行程序间移转。只有退回去进行补充侦查,直至查清事实为止。3.司法人员必要忠实于事实真象。必要忠实于事实真相是刑事诉讼法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严格规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3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要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应当追究责任。”4.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禁止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她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的确,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禁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她非法办法收集证据”。这一原则规定办案人员应把查清案件事实重要精力放在全面、对的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而不是逼取被追诉人口供上,更不能为了逼取口供而对被追诉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3}198-2025.证据必要查证属实才干作为定案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要通过查证属实,才干作为定案依照”。证据材料也许是真实也也许是不真实,证据材料不真实因素各种各样,并且非常复杂。因而,办案人员应对证据认定持慎重态度,认真核对每一种证据材料,“只有在综合审查中注意每个证据状况和特点,各个证据之间联系,及其同案件事实联系,才干对的认定各个证据与否真实可靠”。{3}202-203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建立证据制度,因其强调进行刑事诉讼必要以事实为依照,规定办案人员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探寻案件事实真相等特性,而被国内当时学者普遍命名为“实事求是证据制度”。[3]93-94人们以为,这一刑事证据制度确立是在总结苏区时期到改革开放初期各个历史时期正反两方面司法经验基本上建立,特别是对“文革”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民主与法制践踏进行了深刻反思。在“文革”期间,“四人帮”大搞刑讯逼供,查案断狱仅凭主观臆断,不搞调查研究,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刑诉法中证据制度规定办案人员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对一切作为定案依照证据必要查证属实,特别是规定办案人员不轻信口供,禁止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纠正了“文革”时期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错误做法,恢复了党在过去司法工作中对的做法和优良老式,强化了办案人员依法办案意识,对国内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主义法制重建以及国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发挥了重大历史作用。{3}49-60二、国内刑事证据制度发展1979年刑诉法所建立证据制度有着不可磨灭历史贡献,但由于历史条件局限、理论研究偏差以及立法技术粗糙,这一制度自身明显地存在某些局限性和问题,重要有:1.理论基本单一。国内老式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将刑事诉讼证明活动完全等同于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结识活动,将辩证唯物主义作为构建刑事证据制度唯一理论基本和指引原则,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