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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目录一、前言1二、释义1三、声明与承诺3四、基金的基本情况4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4六、基金的备案5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6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1九、基金份额的登记14十、基金的投资15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6十二、基金的财产17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7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十五、越权交易22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4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27十八、基金的收益分派(如有)30十九、报告义务31二十、风险揭示32二十一、基金协议的变更、终止34二十二、清算程序35二十三、违约责任37二十四、法律合用和争议的解决38二十五、基金协议的效力39二十六、其他事项39前言一、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协议(以下或简称“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证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足保护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基金协议是规定基金协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献,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协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献或表述,如与基金协议有冲突,均以基金协议为准。基金协议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协议的当事人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基金管理人已办结登记手续,并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但公示信息不构成对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连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二、释义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本协议: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订本协议,委托投资本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3、基金管理人:指杭州科地资本集团有限公司。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5、本基金、基金:指私募投资基金。6、投资说明书:指《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说明书》,内容涉及基金概况、基金协议的重要内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7、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8、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9、开放日:指非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10、资金账户、托管专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11、基金财产、委托财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协议标的的财产。12、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13、初始销售期间:指基金协议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基金初始销售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14、存续期:指本协议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15、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声明与承诺(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声明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份额持有人声明已充足理解本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性,乐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漏掉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的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