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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办法关于发布《XX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各地市建委(局)、计委(计经委)、劳动局(劳人局)、财政局、建设银行省级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XX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办公室反映。XX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XX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深化建筑业改革解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正确反映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能在市场中平等竞争更好地保证建筑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稳定结合建筑业劳保费用从建设项目投资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以下简称行业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实行这个办法后各类建筑安装企业仍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各地的社会保险统筹。第二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的范围包括:1.全省登记注册的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和建筑企业中国有工业企业、运输企业、供应企业。2.全省登记注册的省、地、县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3.其他预算内国有专业施工企业(暂不包括已参加其他行业统筹的企业)。第三条劳保费用统筹项目i.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资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放的生活补贴;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4.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5.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6.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7.《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8.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劳保费用统筹项目的标准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审批严格按国家和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劳保费用统筹机构有权拒绝支付。第四条劳保统筹费用支付形式1.国有建筑安装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2.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地方政府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养老的规定办法建立劳保制度。未建立劳动保险制度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应收取的劳保费用返回20%做为企业集体劳保基金包干使用。已建立劳保制度的由行业统筹机构按统一规定支付劳保费用。3.统筹范围内独立核算的工业、运输、供应企业按规定的75%支付。4.经省建设厅或XX市批准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已建立劳保制度的按其所承担工程项目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的50%、未建立劳保制度的按20%返还给企业。行业统筹范围的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劳动保险费用支出项目建立帐目定期向企业归口管理的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填送报表提出申请计划行业统筹机构按本条规定予拨劳保费用年终结算。第五条建立劳保统筹基金劳保统簿基金从建筑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中提取并列人工程概预算。其收取方式由原来的施工单位收取改变为由统筹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改变之后施工单位不再收取此项费用。但在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在竣工决算时应列明计取劳保基金的数额以利工程决算。第六条劳保统筹基金的取费标准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取费标准本着"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核定的劳保统筹基金取费标准为: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20%向建设单位提取。第七条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办法凡在本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项目和独立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工程、装饰装璜工程、桩基础工程、道路桥梁堤防工程等(不含城乡私人住宅建设)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均须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归口管理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预交劳保统筹基金。建设投资如有增减竣工时按实际工程造价结算。劳保统筹基金除省、部属工程项目由省劳保统筹机构收取外其他均由办理开工手续的所在地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收取。实行行业统筹范围的建筑安装企业在省境外承揽工程其应缴纳的劳保统筹基金不论是否收足均应按工程所在地规定的劳保基金费率上缴。对没有预交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各地、市、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