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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硕士论文论信托的法律规制保密级别:内部学位级别:硕士提交日期:年月答辩日期:年月论文中文题目:论信托的法律规制论文英文题目:Onthelegalsystemoftrust作者:林旭煌所在单位: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指导教师:董进宇所在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分类标识:中文主题标识:信托法律规制英文主题标识:中文文摘论文摘要信托在西方国家是一种古老的、传统的理财方式和法律制度。而在中国对信托理论的研究不太发达相关的立法也较欠缺至使二十多年来的信托实践无法可依。随着我国改革开1吉林大学法学硕士论文论信托的法律规制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以后有关的经济和法律制度必须主动地与国际接轨年月我国立法机关及时地出台了《信托法》信托才逐渐地为广大人们群众认识和运用。本文将结合中外信托立法和十几年来在信托公司工作的经验对信托固有的法律特征、信托的分类和功能以及信托法律关系的调整进行比较研究力求对我国信托法律制度有点拾遗补缺之效。一、信托的法律特征(一)信托的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这是我国《信托法》对“信托”所下的定义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差异性以及各国国情和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对信托的定义和侧重点也就不同但都离不开信托所固有的四个法律特征。(二)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手中转至受托人手中受托人就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权英美法称之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受益人拥有“受益权”英美法称之为“实质上的所有权”。大陆法系认为民法上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包含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固没有“名义上”2吉林大学法学硕士论文论信托的法律规制和“实质上”的所有权之分。我国《信托法》与世界各国不同的就是没有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和处分权交给了受托人这一特征告诉我们:一方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支配权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到对受益人“受益权”的保障而单纯强调某一方面都不符合我国《信托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三)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有效成立后信托财产就不属委托人了它形式上属于受托人但受托人又不能享受信托利益故本质上它也不属于受托人;受益人虽然享有收益权但没有对信托财产的支配权故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信托财产有独立性。它要求受托人必须将自己的财产与信托财产严格分开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严格分开不得混淆。信托财产独立性也从原则上规定它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的追索。(四)受托人有限责任受托人只要尽职尽责、诚实守信他就只以信托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一方面他对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时以信托财产为限另一方面他在处理信托事务中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也以信托财产为限。但若受托人违反信托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则要以自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五)信托管理的连续性3吉林大学法学硕士论文论信托的法律规制信托生效后不会因受托人的更迭而影响其存续原受托人职责终止后由新受托人承继直至信托终止。公益信托的连续性还体现在“类似原则”上。即公益信托所定目的已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