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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硕士论文论信托的法律规制 保密级别:内部 学位级别:硕士 提交日期:2002年4月 答辩日期:2002年5月 论文中文题目:论信托的法律规制 论文英文题目:Onthelegalsystemoftrust 作者:林旭煌 所在单位: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指导教师:董进宇 所在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分类标识:D922 中文主题标识:信托法律规制 英文主题标识: 中文文摘 论文摘要 信托在西方国家是一种古老的、传统的理财方式和法律制 度。而在中国,对信托理论的研究不太发达,相关的立法也较 欠缺,至使二十多年来的信托实践无法可依。随着我国改革开 1 吉林大学法学硕士论文论信托的法律规制 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 WTO以后,有关的经济和法律制度必须主动地与国际接轨,2001 年4月我国立法机关及时地出台了《信托法》,信托才逐渐地为 广大人们群众认识和运用。本文将结合中外信托立法和十几年 来在信托公司工作的经验,对信托固有的法律特征、信托的分 类和功能以及信托法律关系的调整进行比较研究,力求对我国 信托法律制度有点拾遗补缺之效。 一、信托的法律特征 (一)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 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 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这是我 国《信托法》对“信托”所下的定义,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 系的差异性,以及各国国情和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对信托的定 义和侧重点也就不同,但都离不开信托所固有的四个法律特征。 (二)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手中转至受托人手中, 受托人就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权,英美法称之为“名 义上的所有权”,受益人拥有“受益权”,英美法称之为“实 质上的所有权”。大陆法系认为民法上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包含 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固没有“名义上” 2 吉林大学法学硕士论文论信托的法律规制 和“实质上”的所有权之分。我国《信托法》与世界各国不同 的就是没有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 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和处分权交给了受托人,这一特征告诉我 们:一方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支配权,另一方面要充分考 虑到对受益人“受益权”的保障,而单纯强调某一方面都不符 合我国《信托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 (三)信托财产独立性 信托有效成立后,信托财产就不属委托人了,它形式上属 于受托人,但受托人又不能享受信托利益,故本质上它也不属 于受托人;受益人虽然享有收益权但没有对信托财产的支配权, 故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信托财产有独立性。 它要求受托人必须将自己的财产与信托财产严格分开,并将不 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严格分开,不得混淆。信托财产独立性也 从原则上规定它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的追索。 (四)受托人有限责任 受托人只要尽职尽责、诚实守信,他就只以信托财产承担 有限责任,一方面他对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时以信托财产为限, 另一方面他在处理信托事务中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也以信托财 产为限。但若受托人违反信托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则要以自 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五)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3 吉林大学法学硕士论文论信托的法律规制 信托生效后不会因受托人的更迭而影响其存续,原受托人 职责终止后,由新受托人承继,直至信托终止。公益信托的连 续性还体现在“类似原则”上。即公益信托所定目的已经实现 或不能实现时,若信托财产没有权利归属人或其权利归属人是 不特定的社会大众时,受托人可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 尽可能类似的公益目的之上。文章还就信托与行纪、债、代理 等类似法律概念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与掌握信托的固有 法律特征。 二、信托的分类及功能 信托的种类纷繁复杂,依不同标的可作很多不同的分类。 我国《信托法》把信托分为民事、营业和公益信托三类。 信托因其固有的法律特征,使之总能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 不断地创新发展。它已从传统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手段发展 为覆盖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法律制度。在长期规划方面,信托比 赠与和代理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信托发挥功能的弹性巨大。信 托已经从传统的民事领域发展到商事领域和公益事业,甚至在 政治领域也有其发挥功能的空间。如美国的“盲目信托”,台 湾的“阳光信托”就能有助于减少政府决策人员“以私害公”、 “假公济私”的机会。 三、信托法律关系的调整 各国信托法对信托关系人的权利义务都作了一系列的规 4 吉林大学法学硕士论文论信托的法律规制 定,以调整其内外关系。 (一)信托法对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主 要是限制委托人自由意志的扩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