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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库)。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支付业务的机构。第五条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清算资金。清算账户是指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第六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同城业务是指同一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异地业务是指不同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第七条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的支付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磁介质方式。第八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第九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发起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的直接参与者。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借记支付业务信息并接收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或贷记支付业务信息的直接参与者。本办法所称付款城市处理中心是指付款所属的城市处理中心。本办法所称收款城市处理中心是指收款行所属的城市处理中心。第十一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信息或已轧差的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第十二条支付业务信息在小额支付系统中以批量包的形式传输和处理。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第十三条支付业务信息经过确认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业务信息经小额支付系统传输过程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