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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库)。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支付业务的机构。第五条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清算资金。清算账户,是指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第六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同城业务,是指同一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异地业务,是指不同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第七条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的支付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磁介质方式。第八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第九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发起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的直接参与者。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借记支付业务信息,并接收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或贷记支付业务信息的直接参与者。本办法所称付款城市处理中心,是指付款所属的城市处理中心。本办法所称收款城市处理中心,是指收款行所属的城市处理中心。第十一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信息或已轧差的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第十二条支付业务信息在小额支付系统中以批量包的形式传输和处理。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第十三条支付业务信息经过确认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业务信息经小额支付系统传输过程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第十四条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支付业务信息在直接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间传输,加编地方密押。支付业务信息在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间传输,加编全国密押。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城市处理中心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第十五条小额支付系统采取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对手,对直接参与者设置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直接参与者以及所属间接参与者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回执只能在净借记限额内支付。净借记限额,是指小额支付系统为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设定的、对其发生支付业务的净借记差额进行控制的最高额度。第十六条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小额支付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对小额支付系统实施暂时停运。实施停运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系统停运时间和启用时间予以公告。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支付业务第十九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一)普通贷记业务;(二)定期贷记业务;(三)实时贷记业务;(四)普通借记业务;(五)定期借记业务;(六)实时借记业务;(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直接参与者之间的支付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