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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河南分公司集体合同本合同由中国铝业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就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员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健康、职业培训、保险与福利、女工特殊保护等问题经过充分的集体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而签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公司法》、《集体合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由公司与工会签订用以明确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条双方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维护双方权益巩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可持续发展满足员工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需要。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在生产建设及经营活动中应遵守的共同准则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其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公司制订和修改涉及员工劳动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第四条公司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指导方针支持员工依法参加民主管理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员工利益的权力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应支持公司依法行使职权教育和培养员工热爱企业不断提高职业技能树立敬业爱岗精神弘扬公司“实勤公高”核心理念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五条双方依据本合同原则和内容围绕生产经营任务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保证方针目标实现真正做到公司与员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公司的生产经营等实施方案应经年度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共同执行。第六条工会应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中心开展工作坚持以员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突出抓好“素质、阳光、温暖、文体”四项工程塑造“五一”品牌。第七条公司应依法按每月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足额计提经费。第二章企业用工第八条公司根据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安排择优招(聘)用员工并分别与被录用员工平等协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实行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三种劳动合同。第九条公司的招工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工会指导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及承担的违约责任。第十条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新安排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十四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公司依据本规定裁减人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第十五条公司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补偿。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七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依法给予支持。员工违约或受到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工会应做好工作。第十八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按国家政府相关法律以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培训等相关补偿的条款执行。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有权随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二十条公司在实施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