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5
2/5
3/5
4/5
5/5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试论进一步完善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摘要】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予以强制医疗具有必要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法律空缺但在制度设置上仍存在亟待完善之处。【关键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人权保障;公共秩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事关公民人身自由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冲突的协调故长期以来备受社会媒体和学界的关注但法律上几乎处于空白2012年3月审议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在增加的第五编特别程序单独设置一章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作出了规定可谓是一大进步。但笔者认为此法律规定在程序设计上仍存在一些缺陷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在这方面美国已有成功的经验供我们参考。在美国立法授权地方各州都有权采取非自愿民事监管而这种权力是基于州的另外两项基本权力即国家监护人权和警察权。国家监护人权指的是州有权对精神上或生理上有疾病而不能照顾自己的人予以监管警察权是赋予州对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人进行监管的职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各州的非自愿民事监管作出了限制将精神病人分为无刑事责任精神病人且需进行治疗和有罪的精神病人且将在监狱内接受医治者并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类型的监管方式比如到特定机构医治由政府部门或受监督的社区予以看管以及司法性监管。[1]美国各州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警察或精神病鉴定人员在进行精神病鉴定期间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精神病人予以短期的监管但如若需要对其长期的精神病治疗则须向法院提交有关鉴定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提请法院的批准。同时也赋予被强制医疗的人有辩护、获得法律帮助和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权利强制医疗也应定期对其进行诊断评估有的州规定每6个月复核一次。根据我国立法状况、司法实践以及参考美国实践经验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一、扩大适用对象范围新刑诉法将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限定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未将所有精神病人纳入其中势必会缩小作用范围。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2]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本对其限制人身自由于法无据但其危险行为又确实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其他公民个人安全法律对二者利益权衡之下规定了强制医疗制度这毋庸置疑。但对于应负刑事责任的那部分精神病人又分多种情况如果间歇性精神病人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审判过程中突发精神病而无法继续参与审理的依刑诉法应裁定中止审理对于未采取羁押措施的精神病人在此期间因监护人或近亲属无力看管而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是否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呢?而对于已经被判处刑罚并在监狱服刑的精神病人若其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有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必要那么是否也有必要设置相应的程序呢?当然这个程序可能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程序不同。[3]二、赋予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申请权新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向检察院移送意见书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则有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检察院申请的或法院自行发现的都由法院作出是否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4]该规定只赋予了控方享有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权笔者认为还应赋予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享有申请权因为他们在看管精神病人的过程中对其情况更为了解熟悉当检察院的认知与精神病人的实际精神状态与社会危害程度不一致时监护人或近亲属及时行使其权利就可以减少错误决定和不必要的危害。当然有权利、自由必然需有相应的限制以防止权利滥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或为申请人谋取不合法利益故应对近亲属申请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救济方式予以详细规范。也有学者提议赋予精神病人本人申请的权利[5]笔者认为这似乎不太现实因为即使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状态下也未必会有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性的意识以及将自己的人身自由的权利主动交由他人控制的自觉性。三、完善救济程序新刑诉法只规定了申请复议与申请解除这两种救济程序。被申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实践中法院处理复议申请的方式通常都是书面审理这并不能客观的发现问题。强制医疗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定期诊断评估后认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应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由作出决定的原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向原法院申请解除。笔者认为这两种救济程序都未解决法院作出错误决定时如何救济被申请人的权利问题。故笔者建议立法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不服一审法院决定的可以提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