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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证券业合作监管模式探讨摘要:2013年1月大陆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公开表示欢迎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A股台湾金管会也正筹建两岸证券交易平台两岸证券业进一步合作步入新时期。相应地良好的监管模式是保障两岸证券业合作发展的关键对两岸证券业监管模式进行比较提出两岸证券业合作下监管模式的优化发展路径以及协调机制。关键词:海峡两岸;证券业合作;监管模式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9-0104-021两岸证券监管体制比较(1)监管规定方面。台湾早在1954年已经出台《台湾证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主管单位。1961年台湾证券交易所建立后证交所相继制定出台《台湾省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零股买卖暂行办法》等条例。1968年台湾公布《证券交易法》仿效美国法律规范了上市政策。80年代后台湾先后出台十多部法规包括《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等进一步完善证券业管理法律法规。由于证券业起步晚目前中国大陆证券行业主要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证券登记结算办法》等规定。大陆缺乏与《证券法》相匹配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不足对IPO的规定不完善。出现民事证券赔偿责任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只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一般化规章向法院申诉。相比起大陆台湾地区的证券业法律法规建立已久更健全对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监督管理层监控等方面都比大陆地区法律更有力在证券监管方面更具权威性。(2)自律组织方面。大陆证券业监管从中国国情出发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还要处理经济转型过程遗留下来的体制性障碍等问题。因而在监管上大陆除了用法律手段还要采取行政手段比如在股权分置问题上的处理以及上市指标审查等方面行政干预力度很大目的是为了构造一个更公平更公正的证券市场。大陆证券业主要的自律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但两个组织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对证券交易所的地位、性质规定不明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法人单位但在具体的治理结构人事安排上不明确交易所会员制法人治理结构未能完全确立行政化思维作风仍主导证交所经营管理。证券交易所缺乏独立性政府是交易所的直接发起人交易所设立来自政府规划经营大权和日常事务管理是受政府主导自然在市场化的经济中证交所的独立性就相当弱证券交易所无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罚导致其根本上无法拥有有力的监管力度更无法谈自律性。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更是不足同样是政府主导建立尽管证券业协会有专职会长制度但仍受证监会在人事任命资格考试方面干预。实际上证券业协会缺乏创新能力无法反映会员的利益和要求会员单位极少通过证券业协会维护自身权益证券业协会主要起的是“协调”作用这与证监会权力职能过大有关很大程度上证券业协会只是形同虚设的存在。相比起大陆台湾地区的自律组织更完善台湾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在自律管理方面发挥关键作用有一套解决内部矛盾与纠纷的仲裁程序。台湾证券商协会的组织体系完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理事会下设18个专门委员会分管承销业务经纪业务期货业务申诉处理等还有专门工作小组处理法规问题议价衍生品管理等证券业协会的组织完备性与职能与大陆证券业协会具有很大的不同在自律管理方面的规定和执行力远比大陆地区完善。2证券业监管模式优化2.1证券业监管模式发展路径证券监管是保障证券市场平稳运作不断发展减少违法现象的关键而任何监管制度必须有理论的论证与支持证券监管模式也应该遵循正确的理论路径。首先证券业监管的重点要关注多种利益的均衡。对于两岸证券市场整合来说就是关注地区监管机构市场投资者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做到维持证券市场公平公正与公开。其次监管不能片面强调约束被监管者而应该转向约束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而这对于大陆证券业是关键而往往被忽视的方面。监管者当然代表公共利益的假设要被抛弃必须承认包括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监督管理权的机关都会存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追求一味关注被监管者而忽视约束监管者盲目追求政策红利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最后监管的模式可以选择从约束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双方向激励监管者转变即市场化监管的做法。建立相应激励制度实现市场与监管者互动机制提高监管效率。2.2法律法规建设与监管机构执行方面(1)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世界上多数国家对证券监督机构给予直接立法授权保障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中国大陆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监管权力小监管范围有限。而上一级监管机构证监会法律性质上属于国务院事业单位实质上变成行政机构间接授权容易导致中间层架空带来证券监管实践中的诸多矛盾只有法律上直接授予监管机构独立地位才能保证其只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