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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双边模式探讨各国通过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为金融市场提供的金融稳定这一全球公共物品制度模式表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监管合作既有双边模式、区域模式也有多边模式。这三种模式在合作基础、运作方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本文主要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的双边模式展开研究分析。双边合作模式的合作基础(一)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两种博弈类型双边合作作为国家间交往的一种重要模式应用领域非常广泛从投资、贸易、科技、文化到军事防务、争端解决几乎涵盖国家交往中的所有领域。双边合作所表现出的广泛性主要是由于在这一交往模式中参与方数量少且固定合作程度的可选择空间非常大从对双方具有完全约束性的正式双边条约(bilateraltrea?ty)到不具有约束效力的谅解备忘录(memo?randaofunderstanding)、联合公告(jointpressre?leases)参与方可以根据议题的领域、谈判的时间、国内的政治情况自主决定最终进行合作的方式。双边关系的本质是典型的双人博弈过程在这一博弈过程中会因为议题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博弈类型。在金融监管的双边合作关系中国家其实面临着两类博弈情境。首先国家与他国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市场中与本国金融市场相比具有较弱竞争力的国家在金融监管合作领域中呈现出典型的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式。尽管二者都明白在金融监管领域进行合作对两国而言将获得更高的绝对收益。但同时对于具有较强金融市场竞争力的国家而言如果在金融监管领域展开合作特别是就集中性较强的证券市场准入问题展开合作会加大本国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融资压力。因此对于处在这种金融关系中的两国所具有的合作意愿是不同的对于占有金融市场竞争优势的国家而言并不具有强烈的合作激励。其次金融交易技术手段的创新与便捷使得巨额资本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跨境转移从而给一国的资本市场与外汇市场带来巨大波动;与此同时现代金融交易技术与金融交易工具的创新也给金融犯罪带来了更多的机会空间。就维护两国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与打击金融跨境犯罪而言两国的合作关系又体现出了"性别之争"[1]107型的博弈模式①。即两国对于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打击金融跨境犯罪领域应当进行合作是具有共识的。但是鉴于相关的金融利益集团在每个国家中的政治地位与影响力有所不同两国会在合作的范围与方式等具体执行问题中存有分歧。(二)合作的基础前文阐述了金融监管双边合作中的博弈类型说明了两个国家面对金融监管的不同问题具有不同的合作激励。除了合作激励以外双边金融监管合作制度的建立还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第一两国具有较高的交易频率。威廉姆森将交易频率分为一次、数次和经常三种类型[2]35。交易频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两国间关系的联系程度。较高的交易频率意味着两国之间的联系度较高有着较强的相互依赖关系。特别的两国在金融领域具有较高交易频率就意味着由此产生的较强相互依赖关系将给两国带来较高的监管合作激励进而提升两国进行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意愿。第二两国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国家的同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国家的经济类型与政治制度。两国如果同属市场经济型国家且具有较为相近的政治制度那么两国就具有较高的同质性。金融是社会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两个具有不同经济类型的国家在经济发展与管理理念中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也会反映在金融监管领域包括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的水平和监管部门的实际执行能力。这种差异性越高意味着金融监管双边合作制度中的交易费用就越大而过高的交易费用很可能使得双方对监管合作望而却步。如果两国政府能够克服经济类型的差异性而决定开展金融监管合作但如果两国的政治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则会使得政府间达成的合作方案在不同政治制度下最终获得通过的概率有所不同而这将直接影响金融监管合作制度的顺利执行。第三两国之间的了解程度。两国之间的了解程度主要是指各自对对方金融监管领域中的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的了解程度。两国之间的了解程度与交易频率有关两国在金融领域的交往频率越高势必对彼此的监管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了解的就越多。基欧汉与奈在关于世界政治的复合相互依赖理论中对复合相互依赖的三个特征做出了详细的描述。其中第一个特征就是强调社会之间的多渠道联系。这种多渠道联系包括国家间联系、跨政府联系和跨国联系三个层面①。跨国银行与跨国公司构成了跨国联系的主力。两国在金融领域中较高的交易频率表明了两国跨国金融企业往来密切。跨国金融企业通过具体实践可以更多的、更为具体的了解对方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进而帮助本国政府在实践层面而非原则层面了解对方的监管法律制度与模式。第四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是决定两国能否在金融监管领域开展双边合作关系的一个前提性因素。如果两国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