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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论文摘要: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或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所提起的直接以公共利益为诉讼目的的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尚未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起源等方面入手研究对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了可行性分析并对构建中国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几点设想。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构建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在西方法治国家发展已相当成熟但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与西方国家相比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明显滞后。近年来随着一些直接关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例的出现公益诉讼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逐渐成为一个司法热点话题。2004年出现的安徽省阜阳市劣质奶粉导致大头娃娃事件法律博士李刚诉国务院论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对全国牙防组、中华口腔医学会不具备对外开展产品检测和质量认证权力而擅自接受委托开展对外认证的“行政不作为”案雀巢奶粉产品质量事件以及环境污染问题、资源问题等不胜枚举。笔者认为这些案例、事件的出现与行政公权力的滥用有直接关系许多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是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掩护下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因我国《行政诉讼法》尚未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使法律对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鞭长莫及”放纵和滋长了一些损害公益的违法行为司法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当前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理论研究从立法和司法上构建与完善中国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大胆探索和尝试行政公益诉讼扩大司法的权利保护面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已势在必行。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征(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1、公益公益即公共利益它是一个用以架构公法规范体系及公权力或国家权力结构的根本要素或概念。公共是属于国家的、社会的、公众的或公有公用的;利益就是好处。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社会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众的或公有公用的利益是社会全部或者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二是国家公共利益。它既区别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也不是社会个体成员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综合体。2、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诉讼早在古罗马时代就被分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两种。顾名思义私益诉讼就是因侵害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而引发的诉讼公益诉讼则是指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追究违法者责任的诉讼。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而狭义的公益诉讼则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1】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根本区别在于原告提起诉讼是否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3、行政公益诉讼有学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或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所提起的直接以公共利益为诉讼目的的行政诉讼。【2】笔者同意这个观点。有学者认为就我国的情况来说需要通过行政诉讼保护的公益种类和情形很多可以分为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或者群体公共利益、公平竞争的公共利益等。【3】在传统“无利益即无诉权”的观念支配下传统行政诉讼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认为原告只能就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传统行政诉讼实际上是行政私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行政私益诉讼而言的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私益诉讼相比根本区别一是在于起诉人可以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二是在于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行政公益诉讼特征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重要特征表现在诉请行政主体履行查处损害公益行为的职责及其他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诉请撤销行政主体损害公益的行为它与传统行政诉讼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诉讼对象的公益性是行政公益诉讼区别于一般行政诉讼的最重要的特征凡是侵犯公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均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诉对象。在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所指向的是公共利益而非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利益。尽管一般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