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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论文摘要:对传统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进行理念性更新和突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现实需要。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界定入手论证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依据并对如何构建该制度作了粗略的设想以期有益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优化。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公共利益;现实根据根据传统的行政“诉讼利益”理论原告起诉只能就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为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说非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了对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将“相对人原告资格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纠正了实践中被狭义地理解为只有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才是适合原告的做法进一步扩大了原告的诉权范围。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仍过于狭窄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遭受侵害时公民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公益。因此对传统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进行理念性更新和突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现实需要。1行政公益诉讼的界定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私益诉讼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纷争诉讼结果只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行政公益诉讼争议的利益通常具有公共性和集合性代表着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诉讼结果往往是国家、公用事业、垄断经营的单位、公益性服务机构的重大决策调整、重大行为改变甚至是修改某项法律法规这种诉讼效果已经不仅仅针对过去而且有指向未来的意义。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通常有不特定的多数人依法享有原告资格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能是这其中的部分人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并不仅仅局限于诉讼当事人而是遍及所有享有原告资格的人。2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根据目前我国的现状是市场经济体制还未成熟行政机关的角色定位还在摸索民主法治观念还未深入人心。在这种客观前提下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事件以及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等违法行政行为都使行政公益诉讼有必要建立。首先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事件仍然存在通过非法手段侵吞、破坏、浪费公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尽管国家专门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一批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然而许多违法者依然逍遥法外而有的组织或公民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大胆检举、控告违法行为有的无人理睬不了了之有的还遭受打击报复。如果公民的监督权和国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没有程序法上的保障将是一纸空文正义将不能得到伸张。其次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事件层出不穷。市场经济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形式市场主体对利益追求的内在冲动又往往具有难以遏制的甚至无法满足的趋向。因此出现违法经营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遵守竞争规则、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大规模污染环境、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问题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招标和发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侵犯其它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特殊部门实行垄断经营等等。它们所侵犯的客体不只是某个特定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而要遏制这种严重损害公益的行为光靠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建立行政执法为主、行政公益诉讼为辅的双重制约机制。最后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履行法定义务。仅以行政处罚领域来看就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处罚失控即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现象日益严重既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政府形象和法律尊严。另外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2002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3万起告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的为8万起之多。在大量的行政违法事实面前唯有对“公权力”实施控制和监督才能防止其不被异化。在严峻的现实面前要求加大对行政权力监督的力量而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无疑可以发挥一种有效的监督作用。3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1)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的实际有必要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从将来的立法上说在开放行政公益诉讼之初可借鉴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先在选举、环保、国有资产保护、垄断性行业、同业竞争等几个矛盾比较尖锐的领域中引入公益诉讼。同时法院也要严把受案关只有在公益确实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影响到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直接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时法院才可受理。(2)关于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