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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兼并与律师实务重组和兼并是当今世界工业经济向新经济过渡时期的主要特征无论是国家、企业在经济转型阶段还是知识和人材在变更转换时期都离不开重组和兼并这是一个时代潮流。资产重组、不良资产重组、债权债务重组、企业机构重组业务产业重组等等人材、客户群、乃至朋友也要重组。而兼并则是世界经济一体化下的必然产物。可以这样说任何企业与机构都离不开重组和兼并。近年来我们接触了一大批重组和兼并案例无论是理念上还是在设计方案上不断创新组合越趋复杂。专业化程度越高合作交流与信息需求就越大。笔者通过这几年实践将其中一些体会和认知拿出来供大家讨论并希望创建这一平台让有志成为这方面专业人士提供一个交流与合作场地让有更多的企业机构获取不同的信息与帮助。谈律师在上市公司兼并收购中的作用与意义一本在海内外畅销的“大收购”使律师行业再次成为社会热点。专擅于企业收购事务的华尔街律师在这宗250亿美元的收购案中拿了百分之零点二五的律师酬金使千千万万名社会最优秀、最聪敏的青年向往从事律师行业也使千千万万名执业律师希望从事收购兼并法律事务。然而在国内现行律师体制和执业意识条件下很少人注意收购兼并法律业务绝非一、二名精英律师就能完成这项工作上述“大收购”中所涉及的“雷诺”收购案前后有40多名大小律师参与如此巨大的律师酬金必须由这40多名律师进行分配。其次在上市公司兼并收购案件中律师服务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之广不但要精于一般民商法、公司法、金融证券法等等法律知识还必须对这些专业知识本身比较熟悉。换言之不会炒股票的律师不懂股权游戏企业经营管理看不懂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文章等等也很难胜任。于是律师在收购兼并案过程中绝不能是以往单兵作战个体作风只能是群体合作集团作战。这样如何实现专业高手合作组织大批律师以兵团作战实施这类业务就是我们有志开拓者必须思考的问题笔者近年来参与的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案件仅以点滴的体会与同仁共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收购策略与法律实务收购的市场策略对收购者来说如何结合市场情况安排炒作管理资金以最低的成本收取最多的筹码乃是一项最重要的计划和策略。首先无论是收购、控股还是购股炒作均是法人的商业行为目的性十分明确。如是控股炒作无须公告发出;如是持股做大股东分利润一级市场的法人股和绩优股多的是且价格远比二级市场便宜;如是控股参与或改变公司经营持股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国外一般为20~30%)才有真正发言权进入董事会否则就须联合其他大股东或被日后其他股东反对;如想“买壳”收购持股比例必须不断推进即使经营者和现董事会有意合作在股权游戏中不以经营者和现董事会意志而决定未来。其次新闻战与政府干预。因财团之间为收购与反收购战引起的股市波动传输媒介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方式会起到不同的效果成为收购双方利用的策略之一起到推波逐澜的公共呼声的作用从而引起政府部门出面干预。在“宝延”风波中也有类似情况。双方通过传媒露相各自发表收购与反收购意见引起“延中”股票涨大户们将手中其他“套牢”股票平仓。引起其他股票暴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降低舆论调子冷却市场波动对双方开展工作并做相应处理使事件平息。从几种意义上说宝安在公告后向传媒发表的言论有欠考虑远不如万科与申华公司向新闻界的表态而延中则通过传媒起到它不能起到的效果。所以说任何一项收购计划必须考虑到公告后的传媒导向与公众态度乃至引起的社会效应及政府干预的可能性。不被反收购活动所利用承担原来不曾想到过的社会后果及公司形象。作为反收购的当事人一方如何运用传媒协助抵制恶意收购且不损害公众与股东的利益也是一门科学这不仅要求公司老总在平时公众中的形象还涉及该公司与传媒日常的联系。同样在各国收购战中政府有关部门出面干预也是常事这件非为行政干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而涉及证券市场与广大投资者的权益。虽然证监会对宝安公司的处理意见不少人存在异议但有关职能部门能在我国首例收购事件中及时作出反应平息市场波动减少更大损失。应该说是比较成功。特别是在日前法律少缺的情况下进行的。在“宝延”风波后不少上市公司的老总们开始关注公司的新闻报道与形象。学会与传媒界人士打交道注意在公众前发表的言论符合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体现了转换机制后的姿态。法律责任及其风险。在收购过程中对收购者来说最大的风险莫过于法律责任。因收购者违反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社会影响远远超过收购者在收往活动实施后所能获取的商业利润与企业形象。故收购计划在法律部分的内容其及重要性。已越来越被收购者所重视。(特别是“宝延”风波之后笔者也有幸接受若干收购者对法律问题的咨询)同理被收地方往往也运用法律武器来反对收购。对收购的法律障碍主要是两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