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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道德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本文作者:王新明工作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一、法官道德的基本标准及其所规范对象的行为特征所谓法官道德亦即法官的职业道德也称之为司法道德或司法良心指的是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自身职责的活动中应该具备的道德以及调整审判工作中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道德规范的总和。º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法律的形象;法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判者在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过程中起着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是社会公正的守护神。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道德的高标准一般来讲法官道德的基本标准是八个字、四个方面即:忠诚、公正、廉洁、文明。忠诚是法官道德的灵魂。法官必须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事实。忠诚是法官的本能只有在灵魂深处烙上忠诚的印痕法官道德的建立才有了可靠的前提。公正是法官道德的内核。之所以探讨法官道德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因为法官道德要求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置人情、关系和金钱于脑后必须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事事平等的原则。从理论上讲司法不公的本质就是法官道德内核的破损和缺失。廉洁是法官道德的基石。审判活动是由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司法活动法官借助的国家强制力是任何人都无法比拟的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掌握的。如果将这种力量用于个人牟取私利得到的是非分之财、非法之利失去的则是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审判人员的廉洁自律在法官道德中起着基石作用。文明是法官道德的华表。作为外在表现人们从法官身上首先接触到的是着装仪表、言谈举止等日常行为通过这些行为展示出审判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形象。忠诚、公正、廉洁、文明在法官道德标准中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对于每一个法官个体这些基本标准是具体的、严格的、全面的。法官道德反映的是法官的操守、品行、素质、修养反映的是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毫无疑问法官个体与个体之间必然存在着职业道德水平高低的层次差异。初步分析法官道德行为大致有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标准型行为。即具有着强烈的法律意识和以民为本的法官良心以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着法官形象维护着人民法院形象有着深厚的法律思想和对公平、公正的执著追求。清正发自内心之中现于细微之处不为功利所动淡薄名利交往。第二个层次是大众型行为。即有作为法官的基本良心在各种制度管理和工作环境压力下能努力维护法官的形象有着基本的审判水平能做到公平、公正能注意清正和廉洁问题。但有时迫于社会环境的影响会作出一些迎合世俗的行为。第三个层次是松懈型行为。只是把审判工作作为养家糊口的一个渠道在利益和人情的驱动下往往作出一些有悖于法官良心的行为不注意维护法院的形象审判水平不高在清正廉洁上存在一些问题甚至破坏法院的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放任型行为。缺乏法官的良心和责任心以自我为中心对道德修养问题抱无所谓的态度违法违纪枉法裁判严重破坏法院的形象。标准型道德行为可以最大限度地扩张司法公正的正面协调效应。此类型的法官是人民法院的脊梁和中坚代表和左右着法院形象变化与前进的方向。大众型法官是有效扩张司法公正正面协调效应的一支潜在力量如果教育引导有力他们都将成为标准型法官。对松懈型法官如不加强教育管理他们将是产生司法公正负协调效应的潜在因素。经济管理学上的木桶原理认为最低的木条决定着木桶的最大容量。因此放任型法官的人数虽少但却能够最大限度地破坏司法公正。我们必须本着有序引导、分层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着力培植第一层次大力引导第二层次积极提高第三层次严格遏制第四层次为司法公正奠定坚实的法官道德基础。二、司法公正的内涵和司法不公的法官道德因素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过程中的一种价值取向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合理性、正义性、科学性的一种评价。»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就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严格适用实体法严格遵循程序法准确认定证据努力发现客观事实做到裁判结果的公正。¼司法公正体现的是公信、公平与公允。司法不公是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究其原因司法体制问题、司法环境问题、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等都可以影响司法公正。从法官道德来看法官道德水准不高无疑是影响和阻碍司法公正正面协调效应有效扩张的重要因素。现代司法强调法官的主观判断即法官本人在自己的法律价值观念指导下对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判断并且这种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这种能动性的存在会因为司法主体的差异而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法官必须经常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权衡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在逻辑上可以接受的判决中作出抉择。½在作这种抉择时法官必定会受到自身的本能、传统的信仰、后天的道德观念和社会之观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