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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员额比例问题研究修正后的法官法第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字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员额的办法。”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司法工作实际和国际惯例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意义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官职业准入制度、在职法官继续教育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以及监督制约制度等各个方面。而首当其冲的是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确定法官员额比例不仅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应有内容也是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提条件。首先法官的职业化意味着法官在职业上必须具有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思维模式也意味着法官的资格有严格的标准即并非人人都能当法官。法官职业化的命题实际上隐含着法官精英化的概念。一般而言法官精英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官的素质要提高;二是法官的数量要精。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官的职业定位始终处于模糊状态法官的职业特性被忽略使得一些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进入到法官行列导致目前法官队伍是多质弱。因此只有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法官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其次只有确定了法官员额比例才能为法官的职业保障创造条件。法官的职业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身份方面的保障一个是经济方面的保障。就身份保障而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后法官一经任用除非正常工作调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就经济保障而言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决者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理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获得充分的物质保障但由于经济条件制约和法官职位模糊不清在目前情况下全面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不太现实。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适当减少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才能使社会提高对法官职业重要性和崇高感的认同使逐步提高法官待遇成为可能真正实行“以俸养廉”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献身审判事业。再次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可以明确法官职位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官单独序列等改革措施相配套。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对法官员额作出限制导致法官职位泛滥有很多人被任命为法官却不从事审判工作实际上是行法官之名而无法官之实法官资格实际上成了法院内部平衡利益、安抚老弱的一种待遇。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明确法官职位根据各地审判量确定法官员额对于符合法官条件的可以任命为法官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改做法官助理或者其他工作。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法官的员额都有一定的限制。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发展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制度逐步实现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而适当精简法官数量着重提高法官素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二、我国现有法官比例状况分析要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首先应弄清我国现有法官比例状况。现时的主流观点认为:中国法官人数太多因而素质不高且效率低下。有人做过一些比较:如在中国8328人中便有1名法官而英国11万人口中只有1名全职法官日本每万人中也只有0.23名法官。从结果看中国的法官按占人口比例计算是英国的十几倍是日本的5倍多。有人据此还做进一步的统计:中国法官人均年办案数仅为21件一说33件比美国联邦法官的人均年办案数少15倍。而对如此庞大的法官人群和如此低下的工作效率不少人认为应当压缩中国的法官人数。有人甚至认为中国法官人数有3万人足矣。然而中国法官人数究竟是怎样一种状况呢﹖中国实际有多少法官﹖应该有多少法官﹖许多人对此并没有进行深入研究一些统计数据和用以作为参照系的其他国家的数据也都还值得进一步推敲。下面就我国法官人数问题作进一步分析。从法官的概念看依据法官法规定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法官的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官就其身份特征而言必须是审判人员二是法官就其职责而言还必须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从立法对法官概念的界定来看并不包括那些为解决某种职级待遇但并不行使审判权的人员。由于我国法院干部目前仍按行政干部序列管理法官职级套用行政干部的职级但法官的级别相对同级行政机关非领导岗位的公务员级别要高一些。因此为解决法院内部一些非审判人员的级别待遇问题几乎每个法院都将一部分非审判岗位的工作人员任命为法官而这些法官有的甚至完全没有审理过案件据最高院统计目前全国法院共有在编干警30余万人其中法官21万而在这21万审判人员中真正意义上的法官人数不足15万人。从法官岗位分布情况看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规定我国法院的法官按其岗位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人员主要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