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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及相关概念之比较【摘要】当前宪法学界对于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一直争议不断。笔者认为对相关概念的混乱运用与此局面直接相关。鉴于此本文讨论了司法审查等相关概念并对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司法审查与宪法监督以及司法审查与宪法诉讼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分析以使读者对这些概念的理解更加清晰和准确。【关键词】司法审查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宪法诉讼宪政乃是人类近代社会文明发展的产物是与封建专制斗争的成果之一。从通常意义上讲它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与政治团体把宪法作为行动依据或准则使整个国家处于稳定和谐的宪政秩序中意味着这个国家的政治是一个有法可循的、可预期的、公开的、理性的、安全的活动从而避免了社会的动荡和流血冲突。其核心价值就是通过“以权力制约权力”建立平衡和谐的政府机制来保障人权。自美国独立后美国就开始探索宪政建设之路。在宪政建设过程中美国依据广阔而深厚的自然法思想和优良的普通法传统结合本国的政治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创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司法审查制度。当司法审查制度在美国建立后许多法治发达国家以及后法治国家为了建设或完善自己的宪政制度在借鉴或移植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上都逐步建立或完善了与本国相适应的违宪审查制度。而对于我国来说需要建立一种何种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以及如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成为宪法学者们一直关注的焦点问题。但是笔者发现在国内关于司法审查、违宪审查以及宪法监督等诸多论文和著作中“有些人对于违宪审查及其相关概念的运用不够严谨往往将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宪法监督、宪法诉讼、司法审查、宪法解释等概念交替使用使其内涵和外延混乱不堪”。这种对相关概念的交替混乱使用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们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够准确研究也不够深入。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司法审查”及其相关概念做一下梳理。一、司法审查的概念界定在当今美国最高法院已不局限于审查低级法院的判决和审查程序而且可以断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行为和立法是否违宪。因此根据审查的对象司法审查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或违法(对于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对于州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或违法审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宪或违法(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但主要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审查低级法院的判决和审判程序是否违宪或违法。其功能在于调整三个方面的关系: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联邦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联邦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州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其目的有两个:为平衡各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持宪法所确立的宪政秩序;为防止立法与行政机构权力滥用保障人权。因此王名扬先生认为:“在美国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而言”。但是这个概念并没有体现出司法审查的目的性以及高等法院所具有的传统上的审查权力――对下级法院判决的审查。而在英国由于实行议会主权原则认为议会的立法权力是至高无上的议会具有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并且英国不存在成为宪法作为法律渊源的宪法性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任何程度上的差别。因此英国的司法审查不包含违宪审查的内容。正如王名扬先生所说:“在英国司法审查通常是指公民在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可以请求高等法院根据其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传统的监督权对后两者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英国的司法审查是指“法院给予来自与行政机构有关的上诉对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也指上诉法院审查初审法院或中级上诉法院的裁决”。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司法审查就是指为了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宪政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由普通法院通过一般司法程序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的违宪和违法审查以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和审判程序所进行的审查。二、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在我国有许多人认为“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是等同的概念是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这一说法存在明显的不准确性。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分析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这两个概念既相互重叠又各自独立共同点是它们都是从宪政结构的角度所进行的界定不同点是它们所强调的重点不同。司法审查的着重点在于审查主体而不在于审查依据因此司法审查是专指普通法院进行的审查既包括司法违宪审查也包括司法违法审查;而违宪审查的着重点在于审查依据而不是审查主体因此违宪审查专指有权机关进行的违宪审查这里的有权机关既包括普通法院又包括专门机关甚至还包括立法机关。因而违宪审查可以分为司法(普通法院)违宪审查、专门机关(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和立法机关违宪审查。依上之见我们不应再笼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