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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一、我国医患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医疗纠纷以非医疗技术纠纷为主。据医师协会对全国医患纠纷的调研结果显示:因技术原因引发的医疗纠纷仅占医患纠纷总数的20%另外80%的医患纠纷则与医护方的服务态度、医德医风等非医疗技术质量因素密切相关。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政府投入不足医院逐步背离了公益性。新中国成立初期医疗事业由政府投入为主保持了纯粹公益性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投入逐步减少医院发展的经费主要依靠自身医疗服务创收解决。这造成了医疗机构公益性逐渐消弱市场化倾向越来越突出医疗服务价格不断提高病人经济负担不断加重形成了医疗机构与病人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成为影响医患关系和谐的根本原因。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病人经济负担较重。近年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医疗保障制度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足例如部分城乡居民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看病贵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还不高等。在治疗过程中病人个人支付的比例越高对于疗效期望值越高如果达不到期望的治疗效果就归咎于医院和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可操作性较差。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少可操作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与国家的法律不协调、不配套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分歧争议。例如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由卫生部门变为了医学会仍为“自我鉴定的模式”;对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不同理解等这些分歧影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社会经济转型引发医患矛盾。我国社会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很多人把市场原则平移到社会生活领域导致观念思想、道德和行为的混乱与失衡。这种混乱与失衡非常容易在医院这个特殊环境下以各种因素为导火索以医患冲突的方式比较激烈地呈现出来。二、建构和谐医患关系的对策思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做主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这决定着我们建构和谐医患关系要从坚持社会公平和健全法制两个方面入手。医患关系要以坚持公平为根本。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人平等医患关系本质上是兄弟式的、没有阶级差别的同志式关系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这是建立正确医患关系的社会条件。为全体成员公正平等地提供生存、健康、养老等基本保障为全体成员的多样性发展提供平等的、基础性的机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所以在处理医患关系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公正平等。一方面坚持医疗资源分配的公正平等性。医疗资源分配首先要保证医疗卫生投入占国家总支出的比例要合理同时要解决好城市、农村的合理分配比例问题。目前我国70%的人口是农民但农村只拥有20%的卫生投入80%的卫生资源集中在仅占全国人口30%的城市、集中在大医院医疗资源严重失衡。中央和地方要加大农村、社区的资金投入同时通过政策鼓励医学人才到农村、社区就业。其次要在住院床位、手术机会及贵重稀缺医疗资源的分配上保持公平性。医生应对每一位病人给予普遍尊重和关心对家境贫困的病人、罕见疾病病人等弱势群体应给予更多的真诚的医学关怀。总之医疗的公正平等性是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缺乏公正平等性制约医患关系良性发展的矛盾就不可能得到根本上的解决。另一方面坚持医疗保障的公正平等性。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主要分为三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主要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主要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求以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参保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要求以家庭为单位参保。这三种模式缴费比率和支付报销比率有较大差异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目前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最高新农合次之居民医保最低。我们要逐步推进三种医疗保障的协调同步发展最终实现三险合一才能更有效地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使人人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医患关系要以法制建设为保证。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近年来我国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卫生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但是在医疗行为方面缺少法律规范大部分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第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医疗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根本目标也是今后我国卫生立法的宗旨。第二医疗费用的控制措施应该上升至法律层次。目前医疗费用价格控制主要体现在政策层面并没有通过法律进行有效约束。例如在医生滥开大处方、滥用高价医疗器械、高额药品回扣等方面进行立法让违规者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制定出台医疗合同法规。医患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合同法》是重要依据。但是医疗具有其独特性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