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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学历教育是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的必然选择摘要:进入21世纪我国成人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时至今日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其根本原因是解决我国成人法学教育问题的思维始终没有摆脱成人教育本身。其实我国成人法学教育诸多问题的解决必须同时进行两个方面的改革其一理顺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框架;其二对于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目标和任务进行重新定位。关键词:法学教育;成人教育;教育体制中图分类号:G7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5-0190-03一、学历教育对成人法学教育产生的负面影响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文革”时期遭到严重破坏的法学教育得到全面地恢复和发展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法学教育已逐步形成了从中等专业教育到博士研究生教育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制同时各种形式的非全日制的成人法学教育也逐步发展起来诸如各类函授大学、职工大学、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业余大学、培训中心、广播电视大学、高教自考及民办大学等占据了实施成人高等法学教育的主导地位。成人法学教育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一)由于对于法学文凭的盲目崇拜导致成人法学教育开始泛滥成灾。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社会法制理念也开始逐步深入人心于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法科专业人才严重缺乏法科毕业学生大多数能进入急需此类人才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于是只要有法科文凭就可以当官挣钱的错误观念开始在部分学生家长的心中根深蒂固法学成人教育就这样成了当时热门专业中的热门。一些高校及其办学机构由于只注重自己的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不顾自己的办学条件片面地扩大招生甚至有些理工高校凭借租赁几间简陋的教室、聘请数名业余教师也开始了成人法学教育这种见利忘义、不顾信誉、大办其班的行为为成人法学教育在滥发文凭方面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最终导致“进入90年代中后期以来这种‘村村点火、家家冒烟’粗放式办学方式使成人法学教育处于越来越尴尬的境地。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教育产品过剩实际需求和培养严重脱节成人法学教育最为吃香的学历文凭类教育面临着生源不足的困境而拿着成人法学文凭的学生就业时无所适从的比比皆是。”[1](二)成人法学学历教育导致学生看中的是文凭而忽视了教学质量本身。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目前承担短期培训(岗前培训和岗中培训)和学历教育两项任务。据统计目前福建省的政法干部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仅56.7%还有3万人没有大专学历而且还有不少中专层次的人员(主要是福建省人民警察学校、福建省警官学校、福建司法学校的毕业生及复转军人等)将陆续加入政法队伍。就全国范围而言政法干部中不具有大专以上文凭的比例还要更高些。对于这些人员而言有着接受继续教育、提高学历层次的迫切要求[2]。法院系统为贯彻法官法的要求除了对法院法官队伍的扩大提出了规划要求外还强调要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对各级法院的法官学历构成作出了一个被称为“3、6、9”的规划即20世纪末各级法院法官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基层法院不得少于30%中级法院不得少于60%而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则不得少于90%[3]。由于成人法学教育对象大多数都有自己的职业甚至有些已经成家并且要承担繁重家庭负担因此“工学矛盾”一直成为成人法学教育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基于工作要求一些成人参加成人法学教育的目的非常明确即获得其需要的法学文凭。成人法学教育的举办者对于一些成人参加成人教育的目的心知肚明于是从成人入学考试到在校学习处处抱着原谅心态难以严格要求这样成人法学学历教育难以逃脱买卖文凭之嫌。早在20世纪80年代成人教育的质量问题就一直困扰着其健康发展。由于过分注重“文凭”混文凭的现象在成人教育领域更为普遍[4]。二、非学历教育应成为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一)终身教育是成人法学教育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针对我国成人法学教育存在上述问题有学者对我国成人法学教育提出明确建议“在逐步取消中等专业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的同时也应当根据目前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重新定位各层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4]我们认为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目前固然存在诸多问题但不能因为其自身问题而简单地否认其存在的必要性。首先成人法学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体系能够适合不同层次和类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