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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简易方程》教学反思数学课程标准(实验稿)》改变了小学阶段解方程方法的教学要求采用了等式的性质来教学解方程。现将解方程的新旧方法举例如下:老方法:x+4=20x=20-4依据运算之间的关系:一个加数等于和减另一个加数。新方法:x+4=20x+4-4=20-4依据等式的基本性质1:等式两边加上或减去相等的数等式不变。改革的原因(摘自教学参考书):新教材编写者如此说明:长期以来小学教学简易方程时方程变形的依据总是加减运算的关系或乘除运算之间的关系这实际上是用算术的思路求未知数。到了中学又要另起炉灶引入等式的基本性质或方程的同解原理来教学解方程。小学的思路及其算法掌握得越牢固对中学代数起步教学的负迁移就越明显。因此现在根据《标准》的要求从小学起就引入等式的基本性质并以此为基础导出解方程的方法。这就较为彻底地避免了同一内容两种思路、两种算理解释的现象有利于加强中小学数学教学的衔接。从这我们不难看出为了和中学教学解方程的方法保持一致是此次改革的主要原因。那么小学生学这样的方法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这样的改革有没有什么问题?在我的教学过程中真的出现了问题。1.无法解如a-x=b和a÷x=b此类的方程新教材认为利用等式基本性质解方程后解象x+a=b与x-a=b一类的方程都可以归结为等式两边同时减去(加上)a;解如ax=b与x÷a=b一类的方程都可以归结为等式两边同时除以(乘上)a。这就是所谓“相比原来方法思路更为统一”的优越性。然而它有一个相应的调整措施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它把形如a-x=b和a÷x=b的方程回避掉了。原因是小学生还没有学习正负数的四则运算利用等式的基本性质解a-x=b方程变形的过程及算理解释比较麻烦;而a÷x=b的方程因为其本质是分式方程依据等式的基本性质解需要先去分母也不适合在小学阶段学习。我认为为了要运用等式基本性质却回避掉了两类方程这似乎不妥。更重要的是回避这两类方程新教材认为并不影响学生列方程解决实际问题。因为当需要列出形如a-x=b或a÷x=b的方程时总是要求学生根据实际问题的数量关系列成形如x+b=a或bx=a的方程。但我认为这样的处理方法有时更会无法避免地直接和方程思想发生矛盾。如“3千克梨比5千克桃子贵0.5元。梨每千克2.5元桃子每千克多少元?”合理的做法应是“设桃子每千克X元”从顺向思考列出方程为“2.5×3-5X=0.5”。然而按新教材的编排因为学生现在不会解这样的方程所以要根据数量关系转列成“5X+0.5=2.5×3”之类的方程。又如:课本中的“爸爸比小明大28岁小明Х岁爸爸40岁。”很多学生根据“爸爸比小明大28岁”列出40-Х=28可是无法求解所以又转成Х+28=40。很明显第二个方程是和方程思想的基本理念相违背的。我们知道方程最大的意义就是让未知数参与进式子使考虑问题更加直接自然。为实现这个目标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列式时应尽量顺向思考以降低思考的难度。这是体现方程方法的优越性必然要求。事实上如果学生能够列成“5X+0.5=2.5×3”“Х+28=40”那就说明他已经非常熟悉其中的数量关系了此时用算术方法即可哪还有列方程来解的必要呢?我们又怎谈引导学生认识方程的优越性呢?我们不难看出根据现实情境列方程解决问题X当作减数、当作除数应当是很常见、很必要的现象。要学生学会解这些方程是正常的教学要求这是不应该回避的否则我们的教学就会显得片面和狭隘。2.解方程的书写过程太繁琐教材要求在学生用等式基本性质解方程时方程的变形过程应该要写出来等到熟练以后再逐步省略。这样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带来了书写上的繁琐。因为用等式基本性质解方程每两步才能完成一次方程的变形。这相对于简单的方程尚没什么但对一些稍复杂的方程其解的过程就显得太繁琐了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小学里学习等式的基本性质并运用它来解方程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许多的现实问题。那么如果说用算术思路解方程对初中学习有负迁移需要改革现在改成用等式基本性质解方程同样出现问题那我们又如何是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