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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江苏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文依据、参照备注、说明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应当保证职业卫生管理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其资金投入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并给予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适当的岗位津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法》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规划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并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必须的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职业病检查、诊断、鉴定与统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伤保险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告知义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苏编办发[2011]4号):略《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