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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真正连带债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滕鹏飞发布时间:2010-03-1209:01:52 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由德国学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并被德国立法采纳,规定在其债务法之中。随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为法、日、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所接受,并作了有益的发展。虽然各国学说理论不一,立法也无明文规定,但其仍为各国法院判例所接受、肯定。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我国立法尚无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该类法律问题,往往与连带债务、相混淆。因此,本文拟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及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促进认识。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建构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界定 何谓不真正连带债务,学界认识颇具争议。一般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其他债务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之债的关系。”[1] 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具有不同于其他债务的一些法律特征: (1)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例如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第三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原因,但是,雇主由于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造成的损害也是存在责任,雇员可以基于劳动关系请求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又如,销售者销售缺陷产品,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原因,同时该产品的缺陷又是生产者的生产造成的,两个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是损害又是一个损害,并不是两个损害结果。 (2)同一之给付,数人各负全部的内容。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个债务人给付的内容是同一的或者基本上是相同的,即客观上均指向债权人的损失并以此为赔偿范围。对于该给付,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不区分比例或份额。当然因为各债务人抗辩的不同,或者法定赔偿范围的不同(如违约责任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量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个债务人的给付数额是有可能不同的。 (3)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同一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是不真正连带的各个债务基于不同原因发生、各债务人各负清偿义务的必然结果。数个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或者向销售者或者向生产者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受害人选择的一个请求权全部实现之后,其他请求权消灭。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就近”规则,就是受害人可以选择距离自己最近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作为被告起诉。 (4)一人履行,全部消灭的效果。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给付内容是同一的,因此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即在客观上得以全部实现。从民法公平及损失填平原则出发,为避免债权人重复得利,此时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其余债务人免除再为给付的义务,而且也无须对已承担责任的债务人作内部的补偿或分担,但存在终局责任人时除外。 (5)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侵权责任人就是直接责任人(终局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地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终局责任人请求赔偿,终局责任人应当向非终局责任人请求承担最终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就有“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这就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最终性”规则。 归纳起来,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实质就是数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因给付内容同一而在事实上产生偶然联系的债的集合,其核心要素在于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独立的法律关系,其独立性源自发生原因的各不相同;其独立性导致就债权人的损失,各债务人独立负担全部清偿之债,债权人对各债务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其独立性意味着各债务间的联系是偶然的巧合,各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主观的意思联络或者客观的行为结合。这一核心要素是准确辨别不真正连带债务与其他相近法律概念差异的关键,也是正确运用该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的主线。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 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乃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如一日王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异地办事途中,该车与张某的面包车发生碰撞,王某被撞伤,花去医疗费若干,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王某负违约之债,张某基于侵权赔偿关系对王某负侵权之债。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侵权。但即使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却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如甲盗得乙的羊,在赶回的路上羊被丙的汽车轧死。尽管甲、丙均基于侵权赔偿关系负赔偿之债,但因甲、丙分别与乙发生了法律关系,应分别独自承担责任。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