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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 范忠信 本文认为,中国法史学界长期以来存在一个误解:亲亲相隐或亲属容隐,是中国传统 法律特有的原则或制度。事实上,从古代到现代,从东方到西方,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 到资本主义法甚至社会主义法,都存在着“亲亲相隐”之类的规定。文章在对中西容隐制 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和阶段特征进行考察之后,主要就容隐制在中西法律传统中的相通与 相异、在不同社会制度中的相近与相异、在不同法系中的相同与相异之处作了初步的分析 与归纳。作者认为,关于如何认识和评判亲亲相隐这一法律—文化现象在人类文明史中的 地位和价值,特别是它在当代社会中可能具有的功能和意义,是今后的研究所应回答的问 题。 作者范忠信,男,1959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亲亲相隐或者亲属容隐,是人们所熟知的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一项制度。过去我们 常常认为它是中国封建法制独有的原则,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从古代到近现 代,从西方到东方,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到资本主义法甚至社会主义法,均存在着 “亲亲相隐”之类的规定。因此,是否存在这一原则或规定,并不足以构成一个国家或 法系的特色,也不足以构成一个历史阶段或一种社会制度下法律的特色。但是这一原 则或规定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制度中不同的着眼点、侧重点, 或曰不同的动机、目的,仍可构成各自法律特色的一个方面。 本文将从4个角度考察中西法律传统中的容隐制度及其特征。笔者希望这一工作 能对容隐制度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亲属容隐制的历史发展与阶段特征 (一)中国容隐制的历史演变及时代特征 ·87· 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11先秦时期。 中国的亲属容隐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至春秋时期。《国语·周语》载: 东周襄王二十年(前632年),周襄王劝阻晋文公(时为诸侯列国盟主)听理卫大夫元 讼其君一案时说:“夫君臣无狱。今元虽直,不可听也。君臣将狱,父子将狱,是 无上下也。”既承认元理直,又主张不理此案,是认为君臣父子之间应当隐罪。《礼 记·檀弓》载:“事亲有隐无犯”,《论语·子路》中孔子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 直在其中”,《孟子·尽心上》中孟子主张舜将可能犯杀人罪的父亲“窃负而逃”,等等, 都反映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 的正当性。最早将容隐原则应用于法律的似乎是秦律:“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 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①这或许可以看做中国容隐法开始形成的标志。这个时 期,商鞅在秦国变法,“奖励告奸”,鼓励夫妻、朋友、邻里之间互告犯罪,但并未鼓 励子女告发父母②。总起来看,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是:不许告发父母或证实父母有罪, 单方面强调“子为父隐”,即子女对父母的隐匿义务;“父为子隐”尚未得到法律的认 可;视告父母为不道德甚至犯罪行为;尚未允许隐匿父母以外其他亲属。 21两汉至南北朝时期。 汉武帝时,临汝侯灌贤因首匿犯伤人罪的儿子,被免爵;衡山王太子刘爽坐告父 不孝,弃市③。这说明当时仍单方面强迫“子为父隐”,并且不许“父为子隐”。这里出 现了一个重大变化,即以告父亲为“不孝”之重罪,处死刑,这是秦以前所没有的,它 开创了此后两千余年的传统。另一个重大变化也随后开始。汉宣帝地节四年诏:“父子 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 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 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④这一诏令首次从人类亲情的本性出发解释容 隐制度的立法理由,首次用容许隐匿的形式正面肯定妻、子、孙为夫、父、祖隐在法 律上的正当性(犹后世法所谓“赋予合法权利”);也首次间接或部分承认尊亲属为卑 亲属隐的“权利”:父、祖、夫隐子、孙、妻虽不是“皆勿坐”,但至少涉及死罪时可 由廷尉报皇帝“圣裁”,有减免刑罚之可能性。也就是说,从过去的“单向隐匿”开始 向“双向隐匿”转化。 ①《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行告”即反复去告。一告不为罪,反复告才有罪,说明不以告父 母为重罪。 ②《商君书·禁使》:“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民人不能相为隐。”提及夫妻关系、 朋友关系、“民人”(邻里)关系,而不及“父子”,则“告奸”应不包括父子。此与《云梦 秦简》上述引文可互证。 ③《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汉书·衡山王传》。 ④《汉书·宣帝纪》。 ·88·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 这一时期人们还注意到株连对容隐原则的破坏。如汉末魏初高柔、卢毓等人反对 “军征士亡,考(拷)竟其妻子”,东晋人卫展反对“考(拷)子证父死刑”或“鞭父 母问子所在”,南朝宋人蔡廓呼吁“鞠狱不宜令子孙下辞”,北朝魏人崔纂反对审讯中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