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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 本章内容 1、1954年油污公约 2、1969年干预公约及1973年议定书 3、1969年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 4、1971年基金公约及其议定书 5、1972年倾废公约及1996年议定书 6、防污公约(MARPOL) 7、1990年油污防备公约及2000年议定书 8、美国《1990年油污法》 9、HNS1996公约 10、2001年燃油公约 11、2001年防污底公约 12、2004年压载水管理公约 13、2009年香港拆船公约 第1节1954年国际防止石油污染 海洋公约 1954年油污公约 (OILPOL1954) 一、产生背景 1954年4月26日—5月12日伦敦召开 焦点:“全面禁止”还是“区域禁止” 重点:油船的日常操作所产生的污染方 面,对防止石油污染海洋起了一定的作 用。 二、主要内容 1.适用的船舶和油类 适用在缔约国领土内登记的500总吨及 以上除军舰和捕鲸船以外,从事海上航 行的船舶。 油类:原油、燃料油、重柴油和润滑油 2.对禁区内排油的规定 距陆地50海里以内的全部海区。 除此之外,还包括四个特定区域:亚得里 亚海禁区、北海禁区、大西洋禁区及澳大 利亚禁区。 任何缔约国有权将其领土的排油禁区扩大 到距海岸100海里。 适用于本公约的船舶不得在禁区内排放油 类和含油量超过100ppm的油性混合物。 3.港口配备接收设备的规定 每一主要港口必须配备不致延误船期的 足够的接收设备,以接收到港船舶(油 轮除外)上的残油。 如果港口未按公约规定配备足够的接收 设备,则港口不得禁止船舶排放油类和 油性混合物。 4.“油类记录簿”的配备 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均应配有“油类 记录簿”。记录簿中的文字,应使用船 旗国的官方文字或使用英文和法文。 缔约国领土的主管当局可以上船检查 “油类记录簿”,并可将记录簿中的任 何记载制成与原文完全相同的副本,以 作为法律诉讼的证据。 5.违章事件的调查处理 当确认船舶发生违章事故后,可向该船 的船旗国政府提供该船违章书面证据细 节,由船旗国政府当局进行调查处理。 不论违章事件发生在何处,不论是在国 内还是在国外,均应按船旗国的法律予 以严厉的制裁。 这种处理方法就是传统的“船旗国制 度”。 三、OILPOL1954修正案 三次修正: 1、OILPOL54/62:把适用范围扩大到150 总吨以下小船。 2、OILPOL54/69:要点是对油轮及其他 船舶的油类排放规定了一些条件。 3、OILPOL54/71:目的在于进一步保护 澳大利亚的大堡礁区域;对油船货油舱 尺度作限制。 四、意义 1、国际上第一个防止船舶油污公约,对 防止海洋污染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 2、对防止船舶正常营运过程中的油污染 作出了重大贡献; 3、我国制定的防止船舶污染法规原则上 参照《1954年油污公约》。 五、缺点与不足 1、没有对油船事故造成的污染作出规定; 2、在海洋防污染管辖权问题上,坚持船 旗国的管辖权; 3、仅仅是防止船舶油污,其他的船舶污 染物并未涉及。 六、我国参加情况 该公约于1958年7月26日生效,其后又进 行了三次修正; 我国始终没有参加该公约; 实际上,现在该公约已失去作用,已经 被《防污公约》(MARPOL)全面代替。 第2节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 事故公约及1973年议定书 1969年干预公约 (INTERVENTION1969) INTERVENTIONProtocol1973 一、1969年干预公约 (一)产生背景 1、间接原因:人类保护海洋环境、生态 保护的意识水平的普遍提高。 2、直接原因:1967年3月英吉利海峡发生 “托雷•卡尼翁”(TorreyCanyon)油轮 触礁事故,共溢出原油10万吨,严重污 染了英法海岸。英国政府单方面采取了 措施,炸沉了油轮。 考虑2个问题 (1)公法方面:事故发生在公海上,对沿 海国造成污染,沿海国能否干预?干预到 何种程度?解决沿海国采取措施的权利问 题。 (2)私法方面:船舶在海上造成污染损害,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货物所有人怎 样承担责任?如何使受害人遭到的损害和 防污付出的费用得到赔偿?解决民事责任 问题。 (二)主要内容 1、定义 (1)海上事故:指“船舶碰撞、搁浅或 其他航行事故,或是在船上或船舶外部 发生的对船舶或货物造成的物质损失或 有造成物质损失紧迫威胁的事件”。 (2)船舶:指“任何类型的海船和任何 浮动船艇(但是为勘探和开发海床、洋 底和底土资源的设备除外)。 (3)油类:是指“原油、燃油、柴油和 润滑油”。 (4)有关利益:指“直接受到海上事故 影响或威胁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