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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目录 一、对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一些HYPERLINK"http://www.studa.cn/"问题的探讨二、建议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三、建议将人身损害赔偿金明确和细化。 论文择要: 本文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的特征,分析残疾赔偿金的定义及范畴,发现有很多地方对此概念很不周全,笔者根据自己的见解,在评价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为此作出贡献的同时,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设立的损害赔偿制度作出阐述,认为我国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如《民法通则》及有关的司法解释都对残疾赔偿金的定义极为不详细,其并未规定残疾赔偿金到底是不是对受害者今后生活费的赔偿并未准确的定位,使有的损害赔偿案件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能取舍;笔者根据自己的调查及实践,建议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对在社会关系不断变化、不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作出明确和细化,推动我国将来民法典的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另外笔者对损害赔偿金在立法中的明确和细化作出自己的见解,供大家HYPERLINK"http://book.studa.com/"参考。 关键词:赔偿标准、赔偿金、定义。 一、对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一些HYPERLINK"http://www.studa.cn/"问题的探讨: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民通意见》第142条至147条的解释,其规定的对人身权损害的常规赔偿,包括医疗费(包括诊察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等直接医治人身损害所消耗的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专事护理人的误工补助费、需要送医院抢救或必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本人和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国家赔偿法》第27条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常规赔偿范围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似,但未将专事护理的人的误工补助、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列入,所不同的是后者还明确规定了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计算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常规赔偿范围有6项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消法》第41条亦仅仅规定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三项常规赔偿项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常规赔偿范围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同。由此可见,相对而言,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常规范围而言,《民法通则》较为狭窄,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则较为完备。但是,上述法律法规中,赔偿标准却有很大的冲突,《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民通意见》虽规定了赔偿的范围,但并未明确其赔偿标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赔偿标准,即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按此规定,根据各地方统计的每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比较,就不难发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差都在四倍左右,网上已有不下上千篇讨论“同命不同价”的文章,都有各自的看法和观点,笔者认为,产生“同命不同价”的原因,是因为我国在改革开发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也产生了城乡的两级分化已越发明显,才会产生“同命不同价”;但却并不代表就是城镇居民都比农村居民的收入要高,也正因为这样,才会有很多的人认为是“同命不同价”。比如,一个在农村个体经营者,他一年的收入完全有可能超过城镇居民的上班族,但是,如果其在受到人身损害时,在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让其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是很难的,如果按照农村居民的年均收入对其赔偿,就会出现很大的误差,赔偿的金额就会与其收入相差很远。不过,国情不同,基础不同,也不能就此认为“同命不同价”折射了城乡二元论,这需要立法者在今后的立法中,“以其对于现行法的法律问题、问题脉络、思考方式以及藉此限定的解决可能性之全部知识,以及他对立法或有法律常识的国民语言的了解为基础……”⑴。这主要是需要立法者对某些具体情况的深入了解,“特别是与社会的事实及脉络有关的知识”⑵作出周全合理的规定,不能笼统的规定城镇和农村的区别,应该对各行业都有具体的规定,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精神,完善我国的民法立法。 二、建议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