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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 论文摘要我国适用死刑的历史十分悠久,直至今日仍旧保留着死刑制度,在《刑法修正案》的公布与国际上废除死刑的大潮流的推动下,我国民众对死刑的存废展开了大讨论。本文认为从《刑法修正案》的整体意义来分析,死刑应当从整个社会中消除,但其过程应循序渐进地缓慢进行。论文关键词死刑保留废除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对于死刑的废止早已成为一股不得不直接面对的大潮流。然而在我国,刑法学者与民众对死刑的存废之争却愈演愈烈,中国依然实行着死刑制度,但死刑的适用范围已大大缩小,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类文明的进步,死刑制度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一、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与现状死刑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早在夏商时代,就已有了“杀而戮之”的刑罚雏形。但由于早期社会的不成熟性与人们思想的封闭性、落后性,刑罚种类杂乱,死刑名目繁多。“尽管这一时期死刑统称为大辟,但施刑的方式多种多样。一般来说,大致包括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罄、辜等十余种,它的手段特别残忍,场面也十分血腥,令人瞠目”。从秦朝以后,中国的刑法制度逐渐完备以往血腥的残忍的死刑处刑方式逐渐退出人们的视野,斩首与绞刑成为最主流的死刑方式,并一直持续到中国封建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逐渐变得规范,思想也更加的人道,人们对适用死罪的情况也变得更为谨慎。民国建立以后,人们的思想受国外与国内进步思潮的启迪而愈加进步,死刑的执行方式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越来越文明越来越合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死刑作为一种十分古老的刑罚执行方式之一,它的种类多样,执行的手段十分残酷、波及的人数众多,在世界范围中都很少见。从执行死刑方式的历史演变不难看出,死刑制度在我国的传统刑罚观念里早已经根深蒂固,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跟思想基础,即使在社会高度进步历史文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仍然保留着部分适用死刑的罪名,并因为死刑的存废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展开了旷日持久的大讨论。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后,其中有关死刑制度的规定,很多内容是依据1979年刑法修订而来,因此不可避免的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这就使得1997年刑法的相关规定打上了历史烙印。具体表现在:“死刑罪名多,辐射范围广;非暴力经济犯罪同样适用死刑;死刑适用对象相对过宽;死刑的执行方法有待进步等问题。具体来说,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共有68种。”在如此繁多的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之下,可见我国每年所判处死刑,执行死刑的人数之重多。此外,在我国规定的适用死刑罪名中,共有20种经济犯罪同样适用死刑,把经济犯罪这样的非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安全、人身权利等的暴力犯罪都列入死刑的适用范围之中,显而易见这是不合乎常理的,人的生命绝不能与财物经济划等号,否则便是视生命与财产等价,是对人权的无视。在死刑的适用对象方面,根据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和“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几款法律规定显示出了我国法律对罪犯的刑事责任能力要求和对人权的保障,彰显了人道主义的关怀,是值得肯定的,但仍然存在适用对象相对过宽的问题。如为实现立法上的权衡,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仍应该适用死刑,从长远的角度看,我国应对审判时满75岁老人犯罪一概免死。最后,目前枪决刑和注射刑是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注射刑作为一种近几年的新兴方式,无疑更加符合现代社会死刑人道化的要求,它给罪犯带来的身体与心理的痛苦相对较小。但我国每年仍旧有大量的罪犯死于枪决的方式。二、从《刑法修正案》看死刑的废除问题2014年10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共取消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若刑法修正案通过之后,我国将有46个罪名适用死刑。从此次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来看,我国一贯坚持的慎杀、少杀的死刑政策得到了贯彻与坚持,在刑罚的适用上面更加的慎重。在当前社会,我们国家的死刑政策主要是不废除死刑、少杀、防止错杀、区别对待死刑犯罪分子等,由此可见,即使在此次修正案草案中我国拟减少死刑罪名,中国的死刑废除仍然是一条长远的道路。“从1979年到1997年,我国刑法通过十几年的适用并不断修改,死刑罪名所占的比例不断下降,1997年刑法修改后死刑罪名减少到68个,是将近20年以来的最低值。而1997年刑法之后,我国至今颁布的8个刑法修正案也没有增加过死刑适用的新罪名。”所以,限制死刑的过度实施,不光是我们始终要坚持的政策,同样也是我国刑法在未来的发展走向。这次的修正案草案,拟废除部分非暴力的死刑罪名:一是如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走私类罪名。二是如集资诈骗罪的金融诈骗类罪名。这两类犯罪均属经济犯罪范畴,其犯罪客体是财产,对人身安全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