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6
2/6
3/6
4/6
5/6
6/6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敬业、专业—— 所有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7117号 PAGE\*MERGEFORMAT5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7117号 原告上海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尹xx,男,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 被告邱xx,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王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常xx(系王xx的亲戚),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金园一路。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尹xx、邱xx、王xx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张x,被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常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xx、邱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5月10日,原告单位职工黄xx驾驶原告所有的车辆与被告尹xx驾驶的摩托车及案外人朱xx三方在上海市闵行区红松路175弄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朱xx受伤。为此事,朱xx作为原告起诉黄xx、上海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尹xx、王xx、邱xx,2009年2月27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闵民一(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判令上海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尹xx共同赔偿朱xx共计人民币255,654.88元,邱xx(系尹xx驾驶摩托车的实际车主)对尹xx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上海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尹xx、邱xx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300元。2009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判令王xx(系尹xx驾驶摩托车的登记车主)对邱xx所负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9年11月1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发出(2009)闵执字第9386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上海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尹xx、王xx、邱xx履行判决规定义务,支付261,754.88元、执行费3,826.32元。2010年5月10日,原告履行判决,将上述款项汇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代管款账户。因原告代为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尹xx、邱xx连带承担原告垫付的(2008)闵民一(民)初字第1872号判决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共计127,827.44元;2、被告王xx对被告邱xx所负担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尹xx、邱xx共同承担(2008)闵民一(民)初字第1872号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的三分之二,共计4,066.67元;4、被告尹xx、邱xx、王xx共同承担案件执行费的四分之三,计2,869.7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尹xx、邱xx未到庭应诉,亦未书面答辩。 被告王xx辩称,本案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案件转化而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生效判决,原告与三被告分别向受害人承担赔偿和连带责任。对原告支付了部分应当由三被告支付的款项予以认可,但原告向其他负有赔偿义务的人追偿其应当偿付的份额,应当由法院依法判定。侵权案件中,车辆驾驶人尹xx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被告王xx只是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应当不承担或承担不超过原告诉请的10%的按份责任,故不同意与另外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0日,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沪AQ2225大型普通客车与被告尹xx驾驶的摩托车及朱xx在上海市闵行区红松路175弄处发生交通事故,致驾驶自行车的朱xx受伤。因无法证实朱xx事故当时倒地原因,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对该起事故责任未作认定。2008年3月3日,朱xx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9年2月27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详见(2008)闵民一(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两方机动车共同承担朱xx80%的赔偿责任。黄xx因系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由上海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尹xx作为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王xx系摩托车登记车主,事发前将车辆转让给邱xx且实际交付,故不负有赔偿责任。邱xx作为摩托车实际所有人,对尹xx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判决上海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尹xx共同赔偿朱xx255,654.88元,邱xx对尹xx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上海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尹xx、邱xx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