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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简介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在税法允许的大前提下,尽可能增加可扣除项目,降低增值率,即从降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两个角度出发进行筹划。我们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体,从土地增值税本身的特点出发,对该税种的纳税筹划进行阐述。土地增值税基本介绍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 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 不超过50%300 超过50%——100%405 超过100%——200%5015 超过200%6035 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一、收入分散筹划法 扣除项一定的情况下,减少收入,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显然是可以节省税款的。 在累进税制下,收入分散节税筹划显得更为重要,如何使收入合理分散化是这一方法的关键。一般常见的方法就是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比如房屋里面的各种设施。当住房初步完工但没有安装设备及装潢、装饰时便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接着再和购买者签订设备安装及装潢、装饰合同,则纳税人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这样就使得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节税的目的。二、利息支出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过程中,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而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会对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产生很大的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两种规定就为纳税人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如果前者利息支出大于后者计算出的利息支出,则企业应正确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企业可以不按照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可以使扣除项目金额增加,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减少。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商业用房,支付的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假设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扣除利息为100万元,如何为该公司利用利息扣除进行筹划?如果应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又如何筹划呢?设当地政府规定的两类扣除比例分别为5%和10%。纳税筹划过程如下: 首先,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5%)=(600+1000)×5%=80(万元) 其次,判断。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时,由于100>80,所以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就可以按100万元扣除,否则只能按80万元扣除,计税依据将增加20万元,造成多缴税款;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由于70<80,所以应选择第二种计扣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可以多扣除10万元利息支出,减少计税依据10万元,合理降低税负。三、代收费用并入房价筹划法 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也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要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以上规定显然为纳税筹划创造了空间。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栋商品房,获得销售收入3,000万元,并按当地市政府的要求,在售房时代收了200万元的各项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该商品房的支出如下:支付土地出让金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600万元,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合计200万元。 (1)如果公司未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而是单独向购房者收取,则:允许扣除的金额为:200+600+200+(200+600)×20%=1160(万元);增值额为:3000-1160=1840(万元);增值率为:1840÷1160=158.62%;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840×50%-1160×15%=746(万元) (2)如果公司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允许扣除的金额为:200+600+200+(200+600)×20%+200=1360(万元);增值额为:3000+200-1360=1840(万元);增值率为:1840÷1360=135.29%;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840×50%-1360×15%=716(万元) 显然,该公司无论代收费用的方式如何,其销售该商品房的增值额均为1,840万元,但是采用第二种代收方式,即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会使得可扣除项目增加200万元,